《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解读

【字体:      】     打印     2023-02-17 13:26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近日,水利部制定出台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解读如下。

  一、《规定》的修订背景?

  水利工程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质量管理是水利建设永恒的主题。水利部1997年颁布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公布,以下简称原《规定》),2017年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原《规定》实施二十多年以来,对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规范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行为、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要建设质量强国。近年来,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要求,有必要对其进行修订。一是原《规定》实施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施行,2017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实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有必要根据中央文件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原《规定》作出相应修改。二是进入新阶段,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统筹水利发展和安全,对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原《规定》中的质量责任界定、质量管理内容、质量监管方式等已不能完全满足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需要。三是近年来水利部针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制定了一系列质量管理措施,实践中取得了较好成效,需要总结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

  二、《规定》修订的主要思路和考虑?

  本次修订,主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对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环节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增加可操作性;结合当前水利工程质量管理需要及存在的实际问题,作出细化、实化规定,突出水利特色。按照中央文件规定,强调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主体责任,检测、监测等其他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承担相应责任。《规定》分为总则,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其他单位的质量责任,监督管理,罚则,附则等9章,共76条。

  三、《规定》对项目法人规定了哪些质量责任?

  项目法人责任制作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对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序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规定》强调,项目法人应当根据水利工程的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明确质量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实施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质量管理。明确项目法人应当将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不得迫使市场主体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要求项目法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组织有关参建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交底;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程序。同时,《规定》还对项目法人在质量事故报告、验收、档案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

  四、《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规定了哪些质量责任?

  勘测、设计质量是关系水利工程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了规定,明确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勘察、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文件的校审、会签、批准制度。同时,《规定》对设计深度要求、设计文件交底、验收和质量事故分析等提出要求。

  五、《规定》对施工单位规定了哪些质量责任?

  《规定》强化施工单位质量管理,明确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保证施工质量,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满足施工需要的管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制。《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以及单元工程(工序)等进行质量检验。《规定》强调,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验收制度,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的,不得隐蔽。同时,在质量保修、档案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

  六、《规定》对监理单位规定了哪些质量责任?

  《规定》对监理单位的市场行为准则、监理职责和内容等提出要求。明确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归档文件等进行审查。要求监理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和见证取样检测等形式,复核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单元工程(工序)质量。同时,强调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等。

  七、《规定》在强化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职责方面有哪些制度设计?

  本次修订,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部“三定”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监督检查措施职责,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主要内容、监督检查措施。

  八、《规定》对违反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行为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规定》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对违反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行为,作出援引性处罚规定,明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同时,加强信用监管,对水利工程参建单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等信息依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

  九、下一步对抓好《规定》贯彻落实有哪些考虑?

  下一步,我们将推动《规定》全面落实到位,确保水利工程质量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一是做好政策宣贯,适时组织对各省和流域管理机构进行培训,全面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管理队伍依法履职能力。二是加快完善水利工程建设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统筹做好制度衔接等后续工作。三是落实水利工程质量监管执法措施,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相关链接: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作者:    责编: 李姗
扫一扫在手机端打开当前页面

访问量统计 | 排行榜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京ICP备140105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版权所有  主办:水利部办公厅  承办:水利部信息中心

水利部总机:010-63202114  网站联系电话:010-63202558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bm20000001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40号  投稿信箱:webmaster@mwr.gov.cn

 
      

水利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