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办建设函〔2026〕672号
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动态管理,强化数智赋能,运用多源数据进行风险研判、预警,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决定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动态核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经水利部审批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二、核查内容和方式
(一)注册人员数量。基于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数据,自动核查监理单位注册人员数量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二)公司登记事项。以监理单位在水利部登记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作为查询条件,调取市场监管总局的“企业基本信息查询”等数据接口,自动比对其在水利部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名称、地址或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是否一致,自动查询其在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状态是否属于正常经营(接口返回结果值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三)经营异常情形。以监理单位在水利部登记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作为查询条件,调取市场监管总局的“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查询”等数据接口,自动查询其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核查结果处理
(一)对于核查发现注册人员数量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在水利部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基本信息不一致且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在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状态不属于正常经营,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监理单位,将其资质状态设置为异常,在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和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予以公示,并通过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系统消息和手机短信通知有关监理单位。
(二)资质状态异常的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要求见附件)。整改后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资质状态自动恢复正常。逾期注册人员数量仍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视情况变更资质等级直至撤回资质证书;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状态为吊销、注销等,逾期仍未申请注销资质的,由水利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四、核查结果应用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项目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登录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或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查询投标单位资质状态,结合标注异常原因审慎选择资质状态异常的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
(二)水利部在对监理单位监督检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将资质状态异常的监理单位作为重点检查对象;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资质状态异常监理单位的监管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办建设函〔2024〕1051号)同时废止。
联系电话:010-63208000(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技术)
010-63203118(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技术)
010-63202145/2526(业务)
附件:资质状态异常整改要求
水利部办公厅
2026年9月20日
附件
资质状态异常整改要求
一、注册人员数量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
监理单位应当在整改期限内补充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数量要求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并确保有关人员实际受聘于本单位且未在其他单位注册其他职业资格或缴纳社保;不再具备原资质等级条件的,可以登录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变更资质等级或者申请注销资质。
二、登记信息不一致且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向水利部申请资质证书变更。
三、登记状态不属于正常经营的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其登记状态,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恢复正常经营状态。登记状态为吊销、注销等的,应当及时登录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申请注销资质。
四、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监理单位应当针对列入事由及时改正,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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