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委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适用规定发布
本站讯 为更好指导海河水利委员会及所属管理机构规范行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全委系统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近日,海河水利委员会印发《海委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与《海委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与《基准》配套使用,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基准》主要对涉及河湖管理、水资源管理、水文监测管理、防汛抗旱管理、行政许可等方面的43种违法情形的行政处罚进行裁量。裁量权基准表由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违法情形、违法程度、适用条件以及裁量基准等内容构成,违法程度分为轻微、较轻、较重、严重四个等级,适用条件设定了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等考量因素,并就对应的具体裁量基准进行了细化。
《规定》主要明确了水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范围及遵循原则、水行政处罚回避情形、行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考虑情形、违法行为追溯期限、适用水行政处罚具体情形、依法不予处罚及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情形、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裁量考量以及裁量权使用的内部监督检查和行政责任追究等内容。
下一步,海委将加大对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宣贯培训与实施监督,切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