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报:“司法+碳汇”开辟水土保持生态价值转化新路径

【字体:      】     打印     2025-04-25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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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的背景下,减排、降碳、增汇的创新实践涌现,水土保持司法碳汇崭露头角。

  日前,黄河流域首例水土保持司法碳汇认购交易在黄河西峰水土保持治理监督局南小河沟小流域成功落地。此前,福建省龙岩市首创水土保持司法碳汇机制。两地的先行探索开创了生态修复新模式,拓展了水土保持碳汇的应用场景。

  开创生态修复新模式

  2024年12月,甘肃省平凉市两名被告人因犯非法狩猎罪,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今年3月,甘肃省子午岭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削弱了该地区的碳汇能力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审理过程中,法院引导被告人在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通过购买南小河沟水土保持250吨二氧化碳当量,替代传统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式,开创了黄河流域 “以碳代偿” 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新路径。

  水土保持司法碳汇的第一次“亮相”是在2024年11月,全国首例水土保持司法碳汇赔偿刑事案件在福建龙岩市审判。该案中,被告人因非法采矿造成了水土流失。经专业机构评估,被告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水土流失导致的碳汇损失总量为169.82吨,被告人自愿认购碳汇损失量的两倍(339.64吨)进行核销,实现就地弥补水土保持碳损失。

  对比这两起案件,在操作模式上略有不同——福建龙岩案侧重实测碳汇损失量,被告人自愿认购补偿;甘肃案则采用生态修复补偿款认购碳汇的方式,进行替代性补偿。但二者的核心目标一致,均通过认购水土保持碳汇实现了对受损生态环境的有效弥补,且认购资金都将专项用于当地水土流失治理。

  拓展碳汇应用新场景

  深入剖析这两起案件,其背后蕴含着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增强改革自觉,运用科学方法推进改革走深走实的深刻逻辑。

  从法律层面来看,这是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裁判方式的又一次创新。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院长常小锐认为,这是以生态环境修复为导向的环境资源案件责任承担方式的全新探索,有效破解了生态环境修复“执行难”的现实困境。

  从生态保护角度来看,这是推进生态修复落实落地的务实举措。黄河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局长郜国明认为,水土保持司法碳汇认购贯彻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解决了传统修复方式周期长、维护难的问题,同时拓宽了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新路径。

  从推进“双碳”战略方面来看,这是对水利联合司法深度融入“双碳”发展格局的有益探索。福建长汀县水土保持中心主任岳辉认为,水土保持司法碳汇认购,将促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与碳汇能力提升,直接助力区域碳汇量的增长。同时,这一创新实践拓展了碳汇的应用场景,将发挥示范效应,吸引更多行业、地区投身碳汇创新实践,加速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碳汇交易与生态补偿体系。

  完善推广正在进行时

  2025年1月,生态环境部、司法部、水利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赔偿义务人采用生态修复、恢复原状、认购碳汇等履责方式,已经实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视为赔偿责任已经履行。

  这一政策的出台,为水土保持司法碳汇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但作为新生事物,水土保持司法碳汇仍然处在起步探索阶段。

  “目前水土保持项目碳汇量核算标准尚不完善,水土保持碳汇交易市场尚处在培育阶段。”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高级工程师李智广认为,要系统总结福建、甘肃两起案件经验,梳理碳汇量精准核算、交易流程规范和司法碳汇适用性等关键环节的有效做法,加快推进水土保持碳汇方法学尽快出台,探索多元化的市场培育路径,让司法碳汇这一创新模式在更大范围落地生根。

  围绕建立水土保持司法碳汇长效机制,龙岩市出台相关工作指引,配套制定了水土保持碳损失核算技术指南(试行)。2024年12月,福建省水利厅印发《关于做好水土保持碳汇赔偿机制借鉴推广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学习借鉴龙岩经验做法,不断探索完善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4月9日,黄河上中游管理局与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围绕司法碳汇保护基地共建、流域生态治理规划合作、水行政执法司法衔接等领域深度合作,共同打造 “生态修复—碳汇增益—价值转化”的流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新模式,为国家“双碳”战略贡献智慧。

作者:    责编: 瑶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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