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报:《供水条例》6月1日起施行(法治在线)首次将农村供水纳入法治保障
《人民政协报》(2026年05月14日 第 9 版)
本报讯(记者 王菡娟)《供水条例》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在原《城市供水条例》基础上,首次将农村供水纳入适用范围,名称同步由《城市供水条例》调整为《供水条例》。这一重大修订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5月12日,水利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水利部相关负责人就农村供水纳入统一立法的考虑及具体制度安排作出详细解读。
水利部副部长祖雷鸣介绍,将农村供水纳入《供水条例》,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
首先是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需要。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及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江河保护治理的意见,均对农村供水“3+1”标准化建设和管护模式作出部署。统一城乡供水立法,有利于促进城乡供水在规划布局、设施建设、管理服务等方面标准统一、制度并轨、相互融合。
其次是平等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权利。随着城乡融合发展不断深化,城乡居民对饮水安全、供水服务质量的期待日趋一致。然而,农村供水法律制度长期存在空白。通过统一立法,推动实现城乡供水“同源、同网、同质、同监管、同服务”,从制度上保障农村居民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饮用水权益。
三是具备扎实的实践基础。当前,农村供水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水质方面,城乡供水已执行统一标准;建设方面,农村规模化供水与城市水平相当,技术标准、价费政策基本趋同;管理方面,农村供水县域统管比例已达72%。江苏、海南、陕西等省,大连、武汉、广州等城市已出台统一的城乡供水地方性法规、规章,为国家层面统一立法积累了经验。
《供水条例》在保障农村供水安全方面,提出了哪些制度要求?
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陈大勇表示,针对农村供水安全保障,《供水条例》围绕从水源到水龙头的全链条,作出了系统制度安排。
水质保障方面,要求加强供水水源建设,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措施,建立水源水质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供水单位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质,确保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规范供水经营和服务方面,要求健全农村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供水单位不得随意停止供水,因检修等原因停止供水且影响较大时,须报经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临时供水等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设施管理和保护方面,要求地方政府根据实际划定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供水单位做好运行维护,开展安全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治理。
法律责任方面,完善了违法责任体系,新增调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任主体,拓展供水单位违法服务情形,增设未按规定公开水质检测结果等信息的罚则,细化罚款幅度,提升监管质效。
“下一步,水利部将扎实做好《供水条例》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组织水利系统认真学习好、掌握好、运用好,抓紧制定出台小型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健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规定,加大农村供水执法力度,提升执法质量和效能,以法治方式护航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祖雷鸣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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