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税征收
共涉及6个问题,主要包括,需要征收水资源税的情形,征收水资源税的标准是什么,水资源税追缴方面以及水资源税缴纳计算方式。
 
1 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水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不缴纳水资源税。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用于补充灌溉的机井,是否属于配置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机井取用了地下水是否要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配置工程具体是指哪些,该如何界定? 2025-07-10
2 地表水水源干涸,供水公司启用地下水供水且供水量较大,是否属于应急取水?要不要缴纳水资源税? 2025-07-10
3 某企业有自备水井,且取得了取水许可证,但该企业仍使用周边村庄农业灌溉机井中的地下水进行生产,在此情况下,是对灌溉机井取水权所有人进行处罚,还是对企业进行处罚。同时,对应的水资源税追缴对象应为企业还是灌溉机井所有人。 2025-07-10
4 按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应工况最大取(排)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申报纳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纳税人出具当期取水量核定书;或者按照省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方法核定的取用水量申报纳税:(一)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的;(二)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问题的;……” 请问,上述规定中“相应工况最大取(排)水能力”应当如何计算,或者以何种方式计算。 2025-07-10
5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规模化养殖场中,规模化养殖场所有用水包含主要生产用水、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如餐饮、饮用、洗浴、卫生、环境、绿化等)用水。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生产用水是否包含养殖场的主要生产用水、辅助生产用水和附属生产用水?规模化养殖场用水量在地方用水定额范围内的,是否需要额外再缴纳水资源税? 2025-07-10
6 用水企业年许可200万吨,年度用水计划是前三季度150万吨,第四季度0万吨。实际取用地下水情况是前三季度取用水300万吨,第四季度50万吨,全年取用水350万吨。问:加价水费范围是150万吨还是100万吨? 2025-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