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税征收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规模化养殖场中,规模化养殖场所有用水包含主要生产用水、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如餐饮、饮用、洗浴、卫生、环境、绿化等)用水。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生产用水是否包含养殖场的主要生产用水、辅助生产用水和附属生产用水?规模化养殖场用水量在地方用水定额范围内的,是否需要额外再缴纳水资源税?
回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水资源费已停止征收,有关涉税征收管理,按照《办法》执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的水资源税。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所咨询情形,农业生产用水应包含养殖场的主要生产用水,辅助和附属用水需根据地方政策判断是否属于农业生产用水范畴,具体规定请咨询所在地省级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