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水利部公布《2017中国水旱灾害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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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名词解释与指标说明
情等级标准》(SL 424—2008),即由于干旱,导致人、畜饮水的取水地点被迫改变或基
本生活用水量北方地区低于 20 升 /(人 · 天)、南方地区低于 35 升 /(人 · 天),且持续
15 天以上。因旱牲畜饮水困难标准可参考其他标准。在统计牲畜饮水困难时要将羊单位
按 5∶1 比例换算为大牲畜单位。
7. 因旱直接经济损失:因干旱灾害造成农林牧渔业、工业、交通航运业、水力发电
等行业及水利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总和。
8. 重旱:对作物生长和作物产量有较大影响的干旱。旱作区:出苗率低于 6 成,叶片
枯萎或有死苗现象,20 厘米耕作层土壤相对湿度小于 40%;水稻区:田间严重缺水,稻
田发生龟裂,禾苗出现枯萎死苗。
9. 干枯:出苗率低于 3 成,作物大面积枯死或需毁种。
10. 投入抗旱人数:统计时段内投入抗旱人数的最大值。
11. 投入机电井:统计时段内投入抗旱的各类机电井数量最大值。
12. 投入泵站:统计时段内投入抗旱的泵站数量最大值。
13. 投入机动抗旱设备:统计时段内投入抗旱的各类非固定抗旱设备数量的最大值。
14. 投入机动运水车辆:统计时段内投入抗旱的各种机动运水车辆的最大值,包括给
饮水困难群众送水的车辆。
15. 投入抗旱资金:本年度以来各级财政、地方集体、企事业单位和群众投入抗旱的
资金累计数量,不包括群众投劳折算资金。
16. 抗旱浇地面积:本年度以来实际抗旱浇地面积累计数(正常灌溉面积不列入统计
范围)。同一块耕地一季作物抗旱浇灌多次,按“面积”统计时只计一次,按“面积 · 次”
统计时计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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