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水利部公布《2015中国水旱灾害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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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名词解释与指标说明
附录二 名词解释与指标说明
(一)洪涝灾害
1. 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堤)、风暴潮、热带气旋等造成的江
河洪水、渍涝、山洪、滑坡和泥石流等,以及由其引发的次生灾害。
2. 山洪灾害:由于降雨在山丘区引发的洪水及由山洪诱发的泥石流、滑坡等对国民
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灾害。
3. 洪水等级:小洪水是指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 5 年的洪水;中洪水是指洪水要素重
现期为大于等于 5 年、小于 20 年的洪水;大洪水是指洪水要素重现期为大于等于 20 年、小
于 50 年的洪水;特大洪水是指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等于 50 年的洪水。
4. 编号洪水:大江、大河、大湖及跨省独流入海主要河流的洪峰达到警戒水位(流量)
或影响当地防洪安全的水位(流量)时,确定为编号洪水。
5. 受灾人口:洪涝灾害中生产生活遭受损失的人口数量。同一人遭受一次以上洪涝
灾害时,只统计一次,不重复计灾。
6. 转移人口:因生命财产受到洪涝灾害威胁而暂时转移到安全地区的人口数量。对
于台风灾害,其转移人口不含受台风灾害影响从海上回港但无须安置的避险人员。同一人
转移一次以上时,只统计一次,不重复计算。
7. 死亡人口:直接因洪涝死亡的人口数量。
8. 失踪人口:因洪涝导致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认定死亡的人口数量。
9. 受淹城市:江河洪水进入城区或降雨产生严重内涝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县
城及县级以上城市个数。同一城市遭受一次以上洪涝灾害时,只统计一次,不重复计灾。
10. 直接经济损失:洪涝灾害造成的农林牧渔业、工业信息交通运输业、水利设施和
其他洪涝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总和。
11. 农作物受灾面积:因洪涝造成在田农作物产量损失 1 成以上(含 1 成)的播种面
积(含成灾、绝收面积)。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遭受一次以上洪涝灾害时,只统计其中
最重的一次,不重复计灾。
12. 农作物成灾面积:因洪涝造成在田农作物受灾面积中,产量损失 3 成以上(含
3 成)的播种面积(含绝收面积)。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遭受一次以上洪涝灾害时,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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