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000/2026-00290 | 信息所属单位:水资源管理司 | |
| 发布机构: | 水利部 | 成文日期:2026年10月16日 | |
| 名 称: | 水利部关于印发跨省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的通知 | ||
| 文 号: | 水资管〔2026〕177号 | 发布日期:2026年10月16日 | |
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河湖生态流量管理,促进河湖生态环境改善,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江河保护治理的意见》,以及《水利部关于全面开展河湖和已建水利水电工程生态流量确定与保障工作的意见》《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水利部组织确定了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支流、重要湖泊、跨省级行政区河湖(以下统称跨省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省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是江河水量分配、生态流量水量管理、水资源统一调度和取用水管控的重要依据。各流域管理机构要依据印发的跨省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会同流域内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河湖水系为单元制定跨省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明确保障措施和责任主体,并于2026年12月31日前印发本流域跨省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报水利部备案。
二、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要求,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严格辖区取用水总量控制,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将生态流量保障目标纳入流域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年度水资源(水量)调度计划,严格河湖和已建水利水电工程生态流量泄放管理,保障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积极做好敏感期生态流量保障。要加快推进已建水利水电工程生态流量目标确定,督促指导工程管理单位完善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将生态用水保障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健全调度机制,切实保障河湖生态流量。
三、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天空地水工”一体化监测,按照“应监测尽监测、应在线尽在线、应智能尽智能”的要求,加快完善河流、湖泊生态流量监测体系,强化监测资料汇交。加强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监测的指导。及时将河湖控制断面、水利水电工程生态流量泄放等数据信息接入水利部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平台。建立健全生态流量监测预警体系,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做好有效应对。
四、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生态流量管理责任,加快完善流域区域生态流量监管体系,抓好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对于生态流量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应及时开展情况核实,按要求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要加强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的生态效果评估,结合水文水资源条件变化和生态效果评估等情况,适时开展生态流量保障目标的动态调整。
水利部将把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工作作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重要任务,加强工作督导,定期组织开展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和保障情况评估。本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印发的第一至第四批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水资管函〔2020〕43号、水资管〔2020〕285号、水资管函〔2021〕184号、水资管函〔2022〕7号)和海河流域、松辽流域跨省母亲河生态流量保障目标(水资管函〔2025〕23号)同时废止。
水利部
2026年10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