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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时间:2006-12-14    

  一、审批依据
  1、《预算法》第六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3、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 第四十一条。

  二、实施机关
  水利部,承办机构为财务经济司。

  三、审批权限
  属国家确定的重点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经水利部(财务经济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或由财政部授权水利部(财务经济司)审批;其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水利部(财务经济司)审批。
  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水利部(财务经济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水利部二级预算单位;
  (二)项目法人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经过审计;
  (三)项目已经过主管部门验收后修改了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四)项目法人将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逐级上报至水利部二级预算单位;
  (五)水利部(审计室)已经对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申请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审核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照审计报告修改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二)项目验收报告;
  (三)水利部审计室的审计意见或审计报告;
  (四)水利部二级预算单位财务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对各级部门提出意见的整改情况。

  七、申请书格式文本
  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进行编制。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小型项目竣工决算审批
  1、项目完成时,由项目法人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初稿,交同级审计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由项目主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委员会须对项目法人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核和认可,提出修改意见。项目法人对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进行修改。
  3、项目法人将修改后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审计报告逐级上报至二级预算单位。
  4、二级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对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由项目法人进行修改。如有必要,可重新进行审计。二级预算单位将修改后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审核意见报部财务经济司。
  5、财务经济司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会签建管、规计、审计部门。
  6、属于国家确定的重点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按照大中型项目审批程序执行或申请由财政部授权财务经济司审批。
  (二)大、中型项目竣工决算审批
  1、项目完成时,由项目法人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初稿,交同级审计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由项目主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委员会须对项目法人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核和认可,提出修改意见。如有必要,验收委员会可重新安排审计。项目法人对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进行修改。
  3、项目法人将修改后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审计报告逐级上报至部审计室。部审计室须对审计报告进行确认或出具审计意见。项目法人对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进行修改。
  4、二级预算单位将修改后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审核意见报部财务经济司。
  5、财务经济司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会签建管、规计、审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财政部。
  6、财政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批。
  7、各级财务部门按照财政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进行帐务处理。


相关链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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