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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时间:2006-02-21    

 

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
组建方案审批申办指南

  一、项目名称
  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审批申办指南

  二、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06项;
  (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水利部水建管〔2001〕 74号)。

  三、实施机关
  项目法人组建单位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审批权限
  审批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五、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范围
  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审批条件
  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法人代表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大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2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中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可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参照执行。
  4、有适应工程需要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可参照以上条件。

  六、审批时限
  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有审批权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报送的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同意的,应当自作出审查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下发批准文件。

  七、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组建项目法人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报告
  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2、项目主管部门名称。
  3、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
  4、法人代表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5、技术负责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6、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
  (二)组建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
  (五)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明;
  (六)单位章程或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七)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送有审批权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有审批权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同意的,应向申请单位下发批准文件;不予同意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要求申请单位在满足项目法人组建的有关条件后重新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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