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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时间:2006-08-21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申办指南


  一、审批依据

  (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

  (二)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

  (三)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
  号,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

  (四) 《水利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水资源〔2003〕311号,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五)《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二、实施机关

  水利部,承办机构为水资源管理司

  三、审批权限

  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报告书经流域管理机构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水利部审定:

  (一)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

  (二)取水许可审批的总水量超过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的情况下,新增取水的;

  (三)项目取水存在重大争议,且流域管理机构提请水利部审定的。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范围

  建设项目业主单位。

  (二)准予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符合流域、区域水资源规划、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4、符合国家流域及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配置政策;

  5、符合流域、区域有关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分水协议;

  6、通过水利部组织的专家审查。

  五、审批时限

  水利部应当自收到流域管理机构报送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因取水规模较大、技术复杂、影响较大等原因,二十日内不能完成审查工作的,经水利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以上审批时限不包括依法组织听证和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

  六、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式二十份和电子文档一份;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

  (三)审查机关要求提交的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八、申请书格式文本

  无

  九、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 申请人向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 流域管理机构初审;

  (三) 流域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并将全部材料报送水利部;

  (四) 水利部组织专家评审;

  (五) 水利部作出审查决定。通过审查的,向申请人印发批准文件;未通过审查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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