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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000/2026-00220 信息所属单位:防御司
发布机构: 水利部 成文日期:2026年09月21日
名  称: 宿迁市泗洪县龙集镇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种苗孵化基地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  号: 水许可决〔2026〕153号 发布日期:2026年09月21日
宿迁市泗洪县龙集镇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种苗孵化基地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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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恒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我部于2026年7月13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宿迁市泗洪县龙集镇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种苗孵化基地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位于洪泽湖周边滞洪区(国家一般蓄滞洪区),建设内容为新建2栋2层种苗繁育孵化间平顶厂房及配套设施,厂房基础采用钢筋砼框架结构架空型式。为保障流域及建设项目防洪安全,消除不利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开展洪水影响评价十分必要。

二、基本同意淮河水利委员会报送的《宿迁市泗洪县龙集镇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种苗孵化基地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淮委防御〔2026〕153号,见附件)。

三、根据《评价报告》,按照设计蓄洪水位计算,拟建项目占用洪泽湖周边滞洪区蓄洪容积582.2立方米,结合土地平整,拟对滞洪区内S330省道与老安河交汇处37822.3平方米土地进行削平处理,并与周边地面相平接,增加蓄洪容积3283.5立方米,确保蓄滞洪区容积不减少。你单位应落实《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各项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四、洪泽湖周边滞洪区运用期间,项目基础等受水流冲刷、洪水浸泡,存在一定风险,你单位应加强工程防护,落实相关防洪保安措施。

五、你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送属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蓄滞洪区管理单位,并向淮河水利委员会备案;严格施工进度管理,确保非汛期完成施工。项目建筑设计应满足《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标准》(GB/T50181—2018)有关规定。项目建设期间,应按有关要求处理好弃土、弃渣,避免在区内堆放。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要服从防汛统一调度指挥,满足防汛和蓄滞洪区运用要求,必要时停止孵化基地运行,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防洪安全和工程运行安全。

六、淮河水利委员会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属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蓄滞洪区管理单位要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安全度汛、容积补偿、雨污分流、水土保持等措施。

七、项目建设过程中,如规模、标准、工程设计、布置方案、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你单位应重新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

八、本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项目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仍需建设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冯明轩 010-63202231

水利部

202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