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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000/2026-00212 信息所属单位:国科司
发布机构: 水利部 成文日期:2026年09月07日
名  称: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高新成熟适用科技成果征集推广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水国科〔2026〕159号 发布日期:2026年09月07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高新成熟适用科技成果征集推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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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水利高新成熟适用科技成果征集推广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26年9月7日

水利高新成熟适用科技成果征集推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科技创新重要论述精神,加强和规范水利高新成熟适用科技成果征集推广工作,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挥科技成果对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保障我国水安全的重要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高新成熟适用科技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是指符合国家水安全保障战略需求,通过科技研发、中试验证形成并经过初步应用检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先进,具有显著的综合效益,能有效解决水灾害、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问题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装备等。

第三条 科技成果征集推广遵循“需求牵引、应用至上,引领推动、科技进步,查漏补缺、急用先行,开放共享、先进实用”的原则,通过成果征集、评审、发布等环节,遴选形成《水利高新成熟适用科技成果推广清单》(以下简称推广清单),依托水利行业丰富应用场景,将推广清单科技成果及时应用到水利治理管理一线,大力发展水利新质生产力。推广清单原则上每年定期发布。

第四条 推广清单涵盖水旱灾害防御、国家水网建设、复苏河湖生态环境、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数智水利建设等领域,是健全完善“科学研究—实验开发—推广应用”链条,指导水利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工作的推荐性清单。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科技成果征集遴选、推广应用及成效跟踪。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立足本流域、本区域实际,负责本流域、本区域科技成果需求提出和推荐工作,因地制宜深入挖掘应用场景资源,推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第二章 科技成果征集

第六条 水利部围绕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保障我国水安全需要,结合年度水利工作重点任务,梳理科技成果需求,制定并发布科技成果征集指南,广泛开展征集工作。水利部通过各类科技计划部署的研究任务,可定向征集成果。

第七条 科技成果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先进,适用场景明确;

(二)具有国内外成功应用案例,在水利相关领域连续稳定应用满1年及以上,应用效果良好,且提供用户评价意见、技术服务合同或销售合同等;

(三)知识产权权属明晰、无争议,若为多方共有知识产权,需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申报的书面证明;

(四)已获得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知识产权证书、查新报告等,或已取得了项目验收报告、成果评价报告等。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主要包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水利行业学会协会等。多家单位联合申报时,由科技成果的持有单位作为第一申报单位。

第九条 申报单位按照隶属原则,由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部直属有关单位、共建高校、有关中央企业及相关科技领军企业等可直接申报。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科技成果的质量及安全负责。

第三章 评审发布

第十条 推广清单评审发布工作分为资格审核、专家评审、综合评议、公示及发布等程序。

第十一条 水利部组织有关单位对申报单位信息,申报材料规范性、完整性,申报科技成果需求适配性等内容进行初步审核。

第十二条 按照水利业务领域分组,水利部从水利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形成专家组,同时邀请来自一线水利单位用户代表作为专家组成员,专家选取严格遵守回避原则。专家组从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推广应用前景等方面对科技成果进行评审,在此基础上形成初选推广清单。

第十三条 水利部组织开展综合评议工作。综合评议由水利部总工程师主持,相关业务司局和流域管理机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代表,对初选推广清单进行综合评议,形成拟发布推广清单。

第十四条 拟发布推广清单经水利部审定后,在水利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异议提出者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说明异议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消除的科技成果纳入推广清单(有效期3年),以水利部文件形式发布,并通过网络公开。

第四章 推广应用

第十六条 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加强应用场景培育开放等多种措施,加大对推广清单科技成果的推广力度和示范应用。鼓励支持水利行业各级单位结合工作实际积极采用推广清单科技成果,促进相关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迭代升级。

第十七条 水利部加强水利高新成熟适用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标准同构,支持持有单位围绕清单成果提出标准制修订建议,经评估论证后可依规纳入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鼓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社团、有关企业等在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参考和吸收清单成果相关技术。

第十八条 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搭建供需交流对接平台,组织各类技术推介活动、现场交流、技术比测、会议研讨等,加强对推广清单科技成果的宣传推介。科技成果持有单位要加强与用户单位沟通,及时获取对科技成果的应用反馈,不断推动迭代升级,最终实现规模化应用。

第十九条 水利部鼓励和支持科技成果持有单位通过各类对外合作渠道、重要国际水事活动等,加强推广清单科技成果的宣传推广,推动水利技术、标准、材料、装备等科技成果“走出去”。

第二十条 水利部建立成效跟踪机制,对推广清单科技成果应用情况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优秀且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仍较为先进的,支持鼓励将相关科技成果转化为水利技术标准,或通过有关科技计划支持迭代研发和技术升级。

第二十一条 推广清单所列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装备等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补贴等方面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科技成果征集推广工作,积极拓宽财政资金、社会资本等多元化投入渠道,支持科技成果推广示范工作。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征集推广工作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有关单位、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24号)等规定,坚决杜绝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如存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在后续应用过程中被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环境问题等情况,经水利部核实后相应科技成果将撤出推广清单,且取消申报单位后续两年的申报资格,并视情记入科研诚信档案。申报单位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水利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征集推广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授权任何其他单位或社会组织开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