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000/2026-00071 | 信息所属单位:防御司 | |
| 发布机构: | 水利部 | 成文日期:2026年02月25日 | |
| 名 称: | 房山区良乡东路东延(清苑北街~张保路)道路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文 号: | 水许可决〔2026〕35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25日 | |
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我部于2025年11月26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房山区良乡东路东延(清苑北街~张保路)道路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位于小清河分洪区(国家重要蓄滞洪区),建设内容为新建道路全长856.49米,包括新建桥梁341米,新建路基515.49米;清苑北街南北两侧顺接道路177米;新建5米宽绕行路450.99米;新建雨水管道657.5米,包括工作井17座,雨水口2处。为保障流域及建设项目防洪安全,消除不利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开展洪水影响评价十分必要。
二、基本同意海河水利委员会报送的《房山区良乡东路东延(清苑北街~张保路)道路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的报告(海防御〔2026〕8号,见附件)。
三、根据《评价报告》,按小清河流域50年一遇叠加永定河100年一遇洪水计算,项目挤占小清河分洪区蓄洪容积325立方米。你单位应落实《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措施,通过采用清运土堆方式进行补偿,补偿容积380立方米。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应纳入工程建设内容,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四、项目跨越小清河,你单位应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建设。
五、小清河分洪区运用期间,项目桥墩、路基受水流冲刷、漂浮物撞击及洪水浸泡,存在一定风险,你单位应加强工程防护,落实相关防洪保安措施。
六、你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送属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蓄滞洪区管理单位,并向海河水利委员会备案。项目建设期间,应按有关要求处理好弃土、弃渣,避免在区内堆放。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应服从防汛统一调度指挥,满足防汛和蓄滞洪区运用要求,必要时停止蓄滞洪区范围内线路运行,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防洪安全和工程运行安全。
七、海河水利委员会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属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蓄滞洪区管理单位要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安全度汛、容积补偿、水土保持等措施。
八、项目建设过程中,如规模、标准、工程设计、布置方案、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你单位应重新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
九、本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项目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仍需建设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周晋 010-63202508
水利部
2026年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