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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000/2026-00042 信息所属单位:防御司
发布机构: 水利部 成文日期:2026年01月27日
名  称: 涿州市京南图书文化产业园出行路提质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  号: 水许可决〔2026〕14号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27日
涿州市京南图书文化产业园出行路提质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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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市交通运输局:

我部于2025年11月3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涿州市京南图书文化产业园出行路提质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主体位于小清河分洪区(国家重要蓄滞洪区),建设内容为翻建并拓宽道路1705米、新建各类标桩32个、原样恢复检查井10座、新建2道燃气管道保护性涵洞。为保障流域及建设项目防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开展洪水影响评价十分必要。

二、基本同意海河水利委员会报送的《涿州市京南图书文化产业园出行路提质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海防御〔2025〕50号,见附件)。

三、根据《评价报告》,按照小清河分洪区设计蓄洪水位计算,项目不新增占用蓄洪容积,弃土均运至蓄滞洪区外,确保蓄滞洪容积不减少。你单位应落实《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措施,并将相关措施纳入工程建设内容,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四、小清河分洪区运用期间,项目路基受水流冲刷、洪水浸泡,存在一定风险,你单位应加强工程防护,落实相关防洪保安措施。

五、你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送属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小清河分洪区管理单位,并向海河水利委员会备案。项目建设期间,应按相关规定要求处理好弃土,避免在小清河分洪区内堆放。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应服从防汛调度指挥和蓄滞洪区运用安排,小清河分洪区运用期间,应及时提请相关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撤离沿线管理人员,确保防洪安全。

六、海河水利委员会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属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蓄滞洪区管理单位要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安全度汛等措施。

七、项目建设过程中,如规模、标准、工程设计、布置方案、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你单位应重新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按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八、本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项目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仍需建设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周晋 010-63202508

水利部

202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