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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000/2025-00951 信息所属单位:水保司
发布机构: 水利部 成文日期:2025年11月04日
名  称: 闽赣背靠背联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  号: 水许可决〔2025〕143号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04日
闽赣背靠背联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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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我部于2025年9月8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闽赣背靠背联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国家电网基建函〔2025〕10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05.34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0%,土壤流失控制比1.00,渣土防护率97.0%,表土保护率92.0%,林草植被恢复率98.0%,林草覆盖率27.0%。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其防治措施类型。

  (五)基本同意建设期估算水土保持补偿费为93.63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实际征收额由征收部门审核确定。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水土保持方案涉及的水土保持措施纳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后续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地形、地质、气象、水文和极端天气等因素影响,科学选择适用的国家和相关行业标准规范,深化稳定性分析论证,合理确定各项措施设计标准和设计方案,做好各临时堆土场设计,确保临时堆土场等安全稳定,拦挡设施、截排水设施等有效发挥防护作用,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危害。严格实行生产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三)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优化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加强临时堆土管理,及时落实各项防护措施,周转期限内完成临时堆土清运并做好迹地恢复。强化过程管理,按照“边建设、边恢复”的原则,及时回填表土,防止表土资源流失和浪费。

  (四)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按规定向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江西省水利厅、福建省水利厅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依法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部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部审批。

  四、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要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意见抄送江西省水利厅、福建省水利厅。江西省水利厅、福建省水利厅要明确属地监管责任,并组织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3—督促落实,对存在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依法严格查处。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许可文件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分送项目所涉及的流域管理机构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七、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部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本许可文件仅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批复,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联系人:李柏  电话:010-63204575

水利部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