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000/2025-00928 | 信息所属单位:政法司 | |
| 发布机构: | 水利部 | 成文日期:2025年06月27日 | |
| 名 称: |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0225号建议的答复 | ||
| 文 号: | 水政法办字〔2025〕173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27日 | |
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流域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水源地,是保障北方受水区供水安全的“生命线”。2021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丹江口水库,在河南南阳主持召开推进南水北调后续工程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南水北调工程事关战略全局、事关长远发展、事关人民福祉”,“要从守护生命线的政治高度,切实维护南水北调工程安全、供水安全、水质安全”。水利部等部门与流域相关省份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高质量推进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水质安全保障工作,积极推动相关立法和制度建设。
一、国家层面相关工作情况
(一)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流域水质安全保障情况
一是加强水资源管理保护。水利部强化丹江口水库水源地保护,将丹江口水库水源地纳入《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6年)》《长江流域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2023年丹江口水库水源地安全评估等级为优。加强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生态流量监管,确定汉江流域15个控制断面生态流量保障目标,开展丹江口水利枢纽等已建水利水电工程生态流量核定与保障先行先试工作,汉江流域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达标率保持在95%以上。印发《水利部应对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工作规定》《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水利报告办法》,制定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水利应急预案。
二是加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四五”规划》。“十四五”以来,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累计安排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流域涉及范围水土保持中央资金31.49亿元,因地制宜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治理水土流失面积7178平方公里。
三是推进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部积极助力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水质保护工作,着力解决水库消落区存在耕地使用等问题,拟印发《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指导地方结合年度评估将影响行洪安全等不稳定利用耕地调出永久基本农田,并进行补划,推动永久基本农田布局更加优化,避免对丹江口库区等水源区造成污染。生态环境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家林草局等部门印发《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统筹推进流域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要素系统治理。农业农村部以长江十年禁渔为主要抓手开展渔船渔民退捕、禁捕执法监管、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等,丹江口库区禁捕秩序总体平稳。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长江流域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加强对丹江口库区等重点库区消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四是强化尾矿库安全监管。国家矿山安监局督促河南、湖北和陕西等地积极做好尾矿库安全治理,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尾矿库实施闭库销号治理,严禁在汉江干流岸线3公里、主要支流1公里范围内新建、改扩建尾矿库,指导建立定期协调沟通、联合联动机制,强化地方性法规协调配合,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有力保障了丹江口水库及其上游流域尾矿库生产安全。
(二)相关立法及制度建设情况
水法、水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流域的水质保护作出规定。长江保护法规定,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区、水质影响控制区、水源涵养生态建设区管理要求,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增强水源涵养能力,保障水质稳定达标。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设置水质保障专章,规定了水质保护的责任主体、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强水污染监测和治理、严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制度措施。
经国务院同意,水利部印发《进一步加强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流域水质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其中明确开展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流域保护立法前期研究。目前水利部正在组织长江水利委员会系统梳理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陕西、河南、湖北等地方有关立法,评估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分析当前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流域保护现状、立法的必要性和需求,比选论证立法形式与立法路径。
您提出的国家高位推动立法、推进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流域水质保护立法的建议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有关水源地保护、水质保护、消落区管理和绿色发展的制度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下一步,水利部将充分研究吸纳您的有关建议,继续推进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流域保护立法前期工作,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全面梳理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保护存在的短板和问题,研究确定立法思路,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度设计,做好与长江保护法、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积极配合做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通用性基础性制度设计,全力支撑完善水法修订草案稿中有关流域保护治理、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功能区管理、水库库区管理等普适性制度。
二、地方层面相关工作情况
陕西、河南、湖北三省积极推进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水源涵养、水质保护等工作,强化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保护,推动出台水源地保护、水污染防治等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编制了陕西省水网规划,以建设水资源配置和供水保障、河湖生态系统保护治理等体系为主线,加强水源地水网建设。推进水污染防治,编制实施汉江流域35个国控断面“一断一策”达标方案,水质均达到Ⅱ类以上。以生态清洁小流域为抓手,推动水土流失治理,2023年区域水土保持率为79.35%。制修订陕西省汉江水质保护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河南省出台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明确南水北调工程的水源保护、工程保护、生态保护、法律责任等制度内容。河南省水利厅制定出台了进一步加强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流域水质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提出了65项具体工作措施和7项保障措施。
湖北省加大丹江口库区河湖管护、源头节水、工程建设、执法监管、移民帮扶等工作力度,制定出台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办法、丹江口水利枢纽安全保卫规定等地方性法规规章。
2024年12月,陕西省人大牵头召开陕西省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河南省南阳市,湖北省十堰市“三省五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保护协同立法工作座谈会,深化区域合作交流,研究探索协同立法,形成《关于“三省五市”开展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保护协同立法工作方案》,为水源地保护凝聚“三省五市”力量。
您提出的陕西、河南、湖北等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流域范围内相关省份和地方有关部门配合开展立法工作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参考价值。下一步,水利部将结合职责加强对地方水利立法工作的指导,广泛听取地方诉求和意见建议,支持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流域地方开展区域协同立法,聚焦特定问题,创新立法模式,以“小快灵”等方式联合立法,形成立法合力,为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流域保护提供法治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