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000/2025-00744 | 信息所属单位:防御司 | |
| 发布机构: | 水利部 | 成文日期:2025年04月24日 | |
| 名 称: | 雄鄚路(二期)工程跨越文安洼蓄滞洪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文 号: | 水许可决〔2025〕27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24日 | |
中国雄安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我部于2025年2月18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雄鄚路(二期)工程跨越文安洼蓄滞洪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根据《雄鄚路(二期)工程跨越文安洼蓄滞洪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雄鄚路(二期)工程为公路大型项目,分为雄鄚路(二期)赵王新河右堤至G106段(K13+959.712~K16+999.2)和S327新区段(SK9+594.421~SK11+428.351)两部分,均位于文安洼蓄滞洪区内。雄鄚路(二期)赵王新河右堤至G106段采用桥梁和路基方式穿越蓄滞洪区,赵王新河特大桥引桥段在蓄滞洪区内长2.488公里,桥梁与G106路基连接段长0.551公里,路基平均填高0.77米,设置9道圆管涵;S327新区段采用低路基方式穿越蓄滞洪区,长1.835公里,路基平均填高0.06米。文安洼是国家重要蓄滞洪区,为保障流域及建设项目防洪安全,消除不利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开展洪水影响评价十分必要。
二、基本同意海河水利委员会报送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海防御〔2025〕8号,见附件)。
三、按照《防洪标准》(GB50201—2014)有关规定,该工程确定的防洪标准应满足蓄滞洪区行蓄洪要求。根据《评价报告》,遇50年一遇及以下洪水,项目所在区域不蓄洪运用,因涝水,S327部分路面将上水;遇100年一遇洪水,区域内将蓄洪,雄鄚路(二期)末端桥梁(106#-113#、119#-129#墩段)设计梁底高程不满足安全超高要求,S327路面上水;遇300年一遇洪水,区域内将蓄洪,末端桥梁(102#-129#墩段)设计梁底高程不满足安全超高要求,S327路面上水。项目管理单位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与交通管理局应按承诺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影响,落实相应管控措施,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管理,确保防洪安全。
四、根据《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占用蓄滞洪容积1.79万立方米。你单位应落实《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占补平衡等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各项措施,通过下挖桥下浅沟和道路边沟补偿蓄滞洪容积5.14万立方米,并与周围农田排水沟及小白河、北京开渠连通。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应纳入工程建设内容,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五、蓄滞洪运用期间项目桥墩等受洪水浸泡和冲刷,存在一定风险,你单位应加强工程防护,落实相关防洪保安措施。
六、你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送属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蓄滞洪区管理单位,并向海河水利委员会备案。项目建设期间,应按有关要求处理好弃渣、弃土。根据《评价报告》,本项目工期跨汛期,你单位应将安全度汛方案同步报送属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蓄滞洪区管理单位。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要服从防汛统一调度指挥,满足防汛和蓄滞洪区运用要求。
七、海河水利委员会、属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蓄滞洪区管理单位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八、项目建设过程中,如规模、标准、工程设计、布置方案、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你单位应重新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
九、本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项目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仍需建设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李琛亮 010-63204423
水利部
2025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