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000/2021-00514 | 信息所属单位:办公厅 | |
发布机构: | 水利部 | 成文日期:2021年10月20日 | |
名 称: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水利遗产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办宣〔2021〕303号 |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20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水利遗产是中华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民族在长期治水实践中留下了大量弥足珍贵的水利遗产。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黄河、长江、大运河文化遗产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指出“要推进黄河文化遗产的系统保护,守好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要保护好长江文物和文化遗产,深入研究长江文化内涵,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大运河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流动的文化,要统筹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水办〔2021〕305号),经研究,水利部决定开展国家水利遗产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国家水利遗产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家水利遗产是指具有重大国际国内影响力,或具有显著除害兴利功能价值,或对特定历史时期具有重大影响或突出社会贡献,以物质形态或非物质形态存在的水文化系统遗存。开展国家水利遗产认定工作,是对已延续利用千百年的水利遗产“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迫切需要,是立足新发展阶段推进水文化建设的实践要求,是对水利遗产中积累的治水技术、经验和智慧进行深研传承的有效载体,是对水利遗产中蕴含的哲学和精神价值进行挖掘弘扬的必要举措。通过开展国家水利遗产认定,对于保护、传承和利用水利遗产,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治水文化,不断提升水利改革发展软实力,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
自2021年起,每两年在全国范围开展一次国家水利遗产认定工作。2021年拟认定15个左右首批国家水利遗产,力争在“十四五”期间认定30个以上国家水利遗产,建立较为完善的水利遗产保护和认定管理体系。
三、申报条件
首批国家水利遗产认定以水利工程为主体的物质遗产为主,要求其建成或传承历史文化不少于100年。反映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治水、具有突出革命文化属性的水利遗产认定年限不少于50年,基本条件包括:
(一)在中华文明史,特别是在水利发展史上,对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社会发展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和精神文化传承等具有重大意义或产生重要影响;对当时社会经济和人文发展有较大的影响力、较高的历史价值或有丰厚的文化内涵。
(二)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蕴涵水灾害防治、水资源利用、水生态保护、水景观欣赏等方面的知识、制度和技术,在其所处历史时期较为先进宏大,具有独特性、代表性或唯一性;在推动国家或地区社会进步和水利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三)具备良好的保护或利用基础,当地政府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具有较强保护传承意识,制定水利遗产保护与利用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四)具备(一)(二)项条件,但面临自然灾害、气候变化、工程建设、人为破坏等因素,存在消亡危险,亟需进行抢救性保护。
具体条件见《国家水利遗产申报书编制导则》(附件1)。
四、申报程序
(一)自愿申报。在自愿基础上,国家水利遗产申报单位以遗产所在地的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申报主体。若申报水利遗产地域涉及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可由涉及市、县级人民政府联合申报,也可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申报或实施统一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申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牵头申报的,需由遗产所在地相关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二)编制材料。申报单位需按照《国家水利遗产申报书编制导则》要求组织撰写申报书,填写《国家水利遗产申报简表》(附件2),签署《申报承诺函》(附件3),提交3分钟介绍遗产基本情况的短视频,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并报送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级推报。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要求,结合本地申报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备、规范,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向水利部推报,各省推报项目每批次原则上不超过2个。于2021年12月15日前,将首批国家水利遗产认定工作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式二份)报送至水利部宣传教育中心。
五、认定与管理
(一)专家评审。水利部成立专家评审组,对申报项目初审,进行择优评选。对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实地查阅有关文件材料,查看遗产保护管理情况等。根据现场核查结果,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如发现与申报材料严重不符的情形,取消项目参评资格。
(二)部级审定。专家评审结果经水利部审定后,在水利部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公示。通过公示的申报项目,由水利部发文认定为国家水利遗产,并颁发国家水利遗产标识。
(三)动态管理。国家水利遗产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如未在一年内制定完成保护与利用规划或出现较为严重保护利用不当情形,必须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取消其国家水利遗产资格。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水利遗产申报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措施;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和沟通,做好申报工作的组织、发动、协调等工作。
(二)做好保护利用。各申报单位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探索水利遗产长效保护机制,在认定1年内及时制定科学可行的水利遗产保护和发展规划,做好水利遗产的有效保护和永续利用。
(三)做好传承弘扬。各地要挖掘、研究、提炼水利遗产蕴涵的历史文化内涵,积极创新传播方式,丰富传播内容,讲好历史文化故事,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成果传承与弘扬。
联系人:刘登伟,张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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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