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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000/2021-00416 信息所属单位:水保司
发布机构: 水利部 成文日期:2021年12月02日
名  称: 长江铜陵河段综合治理工程(崩岸治理部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  号: 水许可决〔2021〕73号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02日
长江铜陵河段综合治理工程(崩岸治理部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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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水利局:

  我部于2021年10月27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长江铜陵河段综合治理工程(崩岸治理部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铜水利〔2021〕38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60.5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0,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5%。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160.5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与保护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安徽省水利厅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部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我部审批。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联系人:张春亮 电话:010-63204575

水利部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