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000/2021-00411 | 信息所属单位:水保司 | |
| 发布机构: | 水利部 | 成文日期:2021年11月29日 | |
| 名 称: | 新建和顺至邢台铁路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文 号: | 水许可决〔2021〕71号 |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29日 | |
新建和顺至邢台铁路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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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邢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我部于2021年11月2日受理你公司提交的新建和顺至邢台铁路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审批申请(和邢建字〔2021〕42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我部基本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及弃渣场设置方案。请据此进行工程设计和组织实施,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工程安全。其他仍按2012年6月《关于新建和顺至邢台铁路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水保函〔2012〕172号)执行。
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联系人:张春亮 电话:010-63204575
水利部
2021年1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