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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000/2021-00223 信息所属单位:规计司
发布机构: 水利部 成文日期:2021年06月28日
名  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055号建议的答复
文  号: 水规计办字〔2021〕111号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28日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055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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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长江中下游、淮河流域洪涝灾害频发,安徽蓄滞洪区的运用,有效保障了重点地区防洪安全,除国家划定的蓄滞洪区外,还有实际承担蓄滞洪功能的其他区域,主动破堤蓄洪滞洪,为应对严重洪涝灾害发挥了重要作用。您提出的尽快完善蓄滞洪补偿机制的建议对于完善蓄滞洪区的防洪安全与管理、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关于蓄滞洪补偿由区域性补偿转化为功能性补偿。根据《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有关规定,蓄滞洪区运用补偿,遵循保障蓄滞洪区居民的基本生活、有利于蓄滞洪区恢复农业生产、与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确定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对纳入国家蓄滞洪区名录的98个蓄滞洪区,补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蓄滞洪区所在的省级财政共同承担。对于未纳入名录但承担蓄滞洪功能的地区,由于各地实际情况差异较大,在实际工作中,宜由地方结合蓄滞洪区规模、所在区域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制定具体补偿政策。2020年,中央财政按照中央补助上限(70%)的标准,一次性安排安徽补偿资金6.41亿元,资金直达安徽15个受灾市县,安徽根据地方补偿政策安排5.1亿元对蓄滞洪区以及圩口进行合理补偿。

  二是关于蓄滞洪补偿由单一性补偿转化为多元性补偿。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在安徽考察时明确指示:要根据蓄滞洪区特点安排群众生产生活,扬长避短,同时引导和鼓励乡亲们逐步搬离出去,确保蓄滞洪区人口不再增多。如果将企业纳入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不利于形成逐步减少蓄滞洪区内人口的政策导向。在落实好现有补偿政策的同时,应继续加强蓄滞洪区管理,加快区内经济结构和生产布局调整,因地制宜发展适水产业,限制高风险区的经济开发活动,严禁区外人口迁入,鼓励企业和人口有序外迁。

  三是关于蓄滞洪补偿由央地共担性补偿转化为综合性补偿。《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5号)规定,要建立有效的洪水灾害损失保险体系,化解蓄滞洪区洪水灾害损失风险,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提高社会和群众对灾害的承受能力。因此对蓄滞洪区的补偿要统筹考虑事权划分、国家财力可能、发展与安全、风险共担等多种因素。同时,国务院对从严审批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有明确规定。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规定“新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按照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确需设立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规定“清理压缩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一般不得新设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项目,如有必要筹集收入或调节经济行为,主要依法通过税收方式解决”。因此,可以立足现有政策逐步完善蓄滞洪区补偿机制,不宜采取设立政府性基金的形式。目前,水利部正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制订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已建议将包括蓄滞洪区在内的多种类型纳入补偿范围,建立包括纵向补偿、横向补偿和市场化补偿相结合水流生态保护补偿模式,积极推动将水流作为生态保护补偿的一个重要领域。

  四是关于蓄滞洪补偿由政策性补偿转化为立法性补偿。2020年,财政部通过中央预备费、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车购税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等渠道,合计安排安徽省灾后重建资金超过80亿元,有效帮助安徽受灾地区和群众及时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从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实践来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基本适用于当前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为做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

  下一步,水利部将积极商有关部门加大对蓄滞洪区的支持力度,积极指导地方用好蓄滞洪区补偿资金,支持蓄滞洪区受灾群众尽快恢复生产生活、重建家园。同时,根据当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听取社会公众、专家、蓄滞洪区居民意见建议,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开展深入调查研究,适时开展《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立法后评估,对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评价,有序推进修订前期研究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