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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000/2021-00200 信息所属单位:河湖司
发布机构: 水利部 成文日期:2021年08月14日
名  称: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200号(农业水利类018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  号: 水河湖办字〔2021〕54号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14日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200号(农业水利类018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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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黄河流域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安全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2019年9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保护黄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强调治理黄河,重在保护,要在治理;发出“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的伟大号召,为黄河治理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贵单位提出在黄河流域开展河流健康管理强化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建议,对于推动黄河流域健康管理、系统治理、复苏黄河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河湖健康评价

  河湖健康评价是河湖管理保护的重要内容,是判定河湖健康状况、查找河湖问题、剖析“病因”、提出治理对策的重要依据。自20世纪70年代起,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南非等国家和组织相继开展以生态系统完整性为核心的河湖健康评价研究与应用工作,提出符合本国或本地区实际的河湖健康概念和评价指标,颁布相关法规制度推动河湖健康评价工作。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河道断流、水污染、河床萎缩等问题引起社会关注,河湖健康的社会关注度随之提高。进入21世纪,水利部组织开展了河湖健康评价研究和试点探索,2010年印发《全国重要河湖健康评估(试点)工作大纲》,对全国7大流域49个河(湖、库)开展试点评估。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以来,河湖健康评价相关研究与实践应用进程明显加快。

  一是国家层面加强指导。2016、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开展河湖健康评估。按照河湖长制任务要求,结合国内外河湖健康评价技术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水利部印发《河湖健康评估技术导则》(SL/T 793-2020)、《河湖健康评价指南(试行)》,聚焦盛水的“盆”、“盆”中的水和生物多样性,从生态系统结构完整性、生态系统抗扰动弹性、社会服务功能可持续性等方面,建立河湖健康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方法,指导各地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工作。

  二是地方层面探索创新。甘肃省于2017年组织开展黄河干流(含庄浪河)河湖健康调查与评估工作;宁夏回族自治区于2020年组织对黄河流域清水河、典农河开展健康评价。福建省印发《福建省生态河流评估指标体系和方法(试行)》,自2019年起每年对流域面积在200平方公里(含)以上的河流进行健康体检,发布《福建省河湖健康蓝皮书》,体检结果与各级河长考核结果挂钩;贵州省贵阳市印发《河(湖)考核评价细则》,开展市级河流健康评价,根据河流健康等级对河长进行考核排名;浙江省德清县开展河湖健康体检,完成200条河湖健康评价。辽宁省颁布《辽宁省河湖(库)健康评价导则》、云南省编印《云南省河湖库渠健康评价指南(试行)》,江苏省发布《江苏省生态河湖状况评价规范》,山东省发布《山东省生态河道评价标准》,湖北省制订《湖北省河湖健康评估标准》。北京、天津、内蒙古、黑龙江等省份也相继组织开展了河湖健康评价工作。

  三是部署推动河湖健康评价。2021年4月,水利部印发通知,部署安排河湖健康评价工作,要求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因地制宜选择1条或多条河湖进行健康评价,逐步建立河湖健康档案,推进河湖健康管理,既检验河湖长履职成效,又科学指导编制“一河(湖)一策”方案,靶向治理修复河湖水生态环境。

  二、关于将河流健康建设作为生态保护任务纳入计划

  《意见》《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河湖长制的主要任务包括加强水资源保护、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加强水污染防治、加强水环境治理、加强水生态修复,要求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加快推进健康河湖建设。

  一是加强统筹协调。2017年3月,经国务院同意,建立了由水利部牵头的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调联动;联席会议每年制定工作要点,统筹推进河湖长制重点工作。2021年3月,国务院调整完善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胡春华副总理担任召集人,成员单位由10部门增加到18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加快推动河湖长制从“有名有责”向“有能有效”转变,着力建设健康、美丽、幸福河湖。

  二是强化规划约束。水利部组织编制并实施了包括河湖管理保护有关内容的国家水安全保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流域专业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区域专业规划,明确了河湖管理保护的目标任务。黄河流域综合规划、黄河流域重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黄河流域重要河段河道采砂管理规划等,都明确地方加强黄河治理保护的主要任务。水利部认真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正在组织编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水安全保障规划》,将强化河湖水域岸线保护和监管、加强重要水源补给地保护、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等内容纳入规划。各地还因地制宜编制了退田还湖、生态河湖建设、黑臭水体治理等方面的地方规划,推动河湖面貌持续改善。

  三是因河因湖施策。水利部印发《“一河(湖)一档”建立指南(试行)》《“一河(湖)一策”方案编制指南(试行)》,指导各地在梳理现有相关涉水规划成果的基础上,开展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水环境、水生态等基本情况调查,建立完善河湖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档案,开展河湖健康评价,摸清河湖管理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并以此为基础确定河湖管理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提出问题清单、目标清单、任务清单、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切实推动河湖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全面管理。

  四是开展系统治理。水利部组织开展全国河湖“清四乱”(“四乱”指乱占、乱采、乱堆、乱建)专项行动,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黄河流域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组织开展长江、黄河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和采砂管理专项行动,集中清理整治了一大批河湖突出问题,河湖面貌明显改善。水利部会同财政部深入开展河湖水系连通、水美乡村建设,改善1087条河湖连通性。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组织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专项行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消除98.2%。农业农村部等部门组织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持续实施农村水环境综合治理。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黄河保护治理,对黄河流域水域岸线、水资源、水生态环境实行严格管理保护。山东省持续开展生态河湖建设,河南省建成黄河120公里、淮河172公里生态廊道,四川省生态治理河湖面积4640平方公里,陕西省修复渭河滩区生态36平方公里。

  三、关于河湖健康监测监控

  监测监控是开展河湖健康评价的基础,也是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的重要手段。水利部在黄河流域开展了有关监测监控工作。

  一是开展水文及水生态监测。黄河水利委员会和有关省份水文部门在黄河干流、支流跨行政区界等重要控制断面持续开展水量、水质、泥沙等水文监测分析评价工作。2021年对扎陵湖、大通河、黄河河口三角洲等10多个水域开展浮游生物、鱼类等水生生物监测与调查。

  二是加强黄河流域生态流量管理与保障。水利部进一步加强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印发《水利部关于做好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和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修订《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完善生态流量管理政策与技术标准。2020年发布两批次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明确黄河干流和6条跨省支流共15个断面生态流量保障目标。黄河水利委员会加强生态流量动态监测,建立预警机制,实施动态管理。

  三是探索实施智慧化监控。水利部加强与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阿里巴巴、华为等高科技单位合作,初步建成“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手机APP(应用程序)”河湖监督检查系统。各地积极建设“河长+”,打造“天、空、地、人”立体化监管网络。同时,水利部按照“需求牵引、应用至上、数字赋能、提升能力”要求,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主线,以数字化场景、智慧化模拟、精准化决策为路径,全面推进算据、算法、算力建设,加快构建具有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功能的智慧水利体系。

  下一步,水利部将指导各地以维护黄河健康生命、打造造福人民的幸福河为总体目标,统筹河湖长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各项任务,综合考虑黄河流域实际情况,加强顶层设计和规划约束,强化河湖健康监测监控,加快推进河湖健康评价工作,科学掌握黄河健康状态、分析存在问题,并以此为基础,完善河湖健康档案,滚动编制实施“一河(湖)一策”方案,为黄河流域各级河湖长组织领导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提供依据,推动实现黄河流域河湖功能永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