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索 引 号: 111000/2021-00076 信息所属单位:水文司
发布机构: 水利部 成文日期:2021年06月28日
名  称: 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水文〔2021〕194号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29日
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0年10月22日发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水文监测资料汇交工作的重要性

  水文监测资料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基础资料。水文监测资料汇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明确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水文行业管理的重要工作。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水文信息需求不断增长,实施水文监测资料汇交制度,对于全面提升水文监测资料的系统性、完整性,提升水文服务能力意义重大。要紧密围绕“十六字”治水思路,充分认识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水文监测资料汇交工作的新要求,充分认识全面贯彻落实《办法》重要性、迫切性,积极开展汇交工作,更好支撑国民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认真做好《办法》宣传贯彻工作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办法》的精神,准确理解《办法》的内涵,严格把握汇交范围,切实做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要统一有关行业部门认识,将水文监测资料汇交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围绕《办法》落实中的难点进行专题研究,深入分析、统筹协调,切实将《办法》各项措施和要求落实落地。

  三、明确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的主体责任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料汇交工作的组织领导,承担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的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履行水文监测资料汇交工作的主体责任,明确分管领导作为负责人,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做好工作安排部署和实施过程统筹协调工作,为资料汇交提供有力保障。各汇交单位要明确任务安排,全力做好资料汇交的各项工作。

  四、全面开展资料汇交工作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应汇尽汇、不重不漏的原则,按照《办法》规定,梳理汇总各行业各类水文监测资料,按照时间要求,高质量全面完成年度水文监测资料汇交。要加强对汇交单位的业务指导,做好汇交资料内容和格式核验工作。各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年度将接收的水文监测资料统一编号,整理形成汇交资料目录报水利部。

  (一)确定汇交单位名录。要抓紧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遵循测站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办法》第四条确定的汇交范围,建立流域和区域管理范围内需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单位名录,并进行动态管理。要组织汇交单位开展业务培训,切实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开展资料汇交。

  (二)建立汇交工作机制。要根据《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科学高效的资料汇交机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汇交工作流程,按照《办法》规定时间要求按月份和年度有序开展资料汇交,并做好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管理。

  (三)做好当前平台汇交准备工作。我部正在组织开发国家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平台,汇交管理平台将作为资料汇交、存储、使用的综合性平台和主渠道。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做好软件开发、应用调试等相关工作,前期要认真梳理各类水文监测资料,摸清监测资料的管理单位、存储方式、存储类型和数据结构等基础信息,为资料汇交奠定工作基础。其他尚不能通过汇交管理平台汇交的,要采用电子介质资料、纸介质资料等方式进行汇交。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7月16日前,将附件1和附件2盖章后的扫描版和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二)请汇交单位按《办法》第九条要求于次年1月底和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相关资料汇交,各流域管理机构将整理的年度汇交资料目录于次年4月底前报水利部。

  (三)水利部将依据《水文监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视资料汇交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对资料汇交、保管和提供等相关内容开展监督检查。

  联 系 人:刘晋 杨建青

  联系电话:010-63202066/63203632

  邮  箱:swzwc@mwr.gov.cn

水利部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