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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000/2014-00391 信息所属单位:建设司
发布机构: 水利部 成文日期:2014年08月21日
名  称: 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文  号: 水规计〔2014〕288号 发布日期:2014年08月26日
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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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抗旱规划实施方案(2014年-2016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内小型水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国抗旱规划实施方案(2014年-2016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内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实施方案》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含)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新建水库或扩建水库。

  第三条  工程建设实行项目管理,由地方负总责,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

  第四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协调督促落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五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责任制度,加强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进度管理,落实前期工作各环节责任。

  第六条  项目具体前期工作程序由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有关原则和要求确定。项目前期工作原则上应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三个阶段开展。

  第七条  各阶段项目前期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同时,要同步做好建设移民征地安置规划大纲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建设要执行建设管理各项制度。

  (一)项目法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法人必须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有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人员。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适应的组织能力和业务素质,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利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必要的专业技术素质和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已集中组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的县,可由该项目法人承担小型水库工程项目法人职责。

  (二)项目的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各地要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标投标秩序,规范招标、评标和定标行为,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三)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监理单位要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履行监理职责,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九条 项目建设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法人、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严把质量和安全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十条  项目原则上应按照初步设计的批复内容和工期建设完成,并在建设完成后一年内完成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验收工作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具体办法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完善各项管理措施,明确管理责任主体,落实管护人员和维修养护经费,建立长效、良性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实施、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15日之前将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总体情况报水利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