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000/2019-00847 | 信息所属单位:监督司 | |
发布机构: | 水利部 | 成文日期:2019年04月15日 | |
名 称: | [已废止]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 ||
文 号: | 水监督〔2019〕123号 |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18日 |


(2019年4月17日水监督[2019]123号印发 根据2020年5月29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5个监督检查办法问题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办监督[2020]124号)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工程运行监管,落实安全运行责任,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关于落实水库安全度汛应急抢护措施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组织的小型水库工程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是小型水库工程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划分对管辖范围内小型水库安全运行负总责,组织、监督和指导小型水库“三个责任人”(安全度汛行政责任人、抢险技术责任人、值守巡查责任人,下同)、“三个重点环节”〔监测预报预警通信措施、调度(运用)方案、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下同〕和工程安全运行问题整改等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 小型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产权所有者和管理单位负责所属水库的安全管理、运行和维护,具体落实抢险技术责任人、值守巡查责任人和“三个重点环节”,严格履行各项职责,保证水库安全和效益发挥;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是所属水库安全运行问题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对安全运行问题进行自查自纠、整改销号和信息建档等工作。
第六条 对检查发现的安全运行问题按照小型水库工程安全运行问题分类标准进行认定。
安全运行问题分类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
第七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对所属工程开展定期排查与日常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逐一登记、整改处理、建立台账、定期更新并按要求上报相关小型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
定期上报并已制订整改计划的安全运行问题,在提供证明材料后,原则上不计入责任追究问题数量统计。
第八条 水利部可直接实施责任追究或责成流域管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可建议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实施进一步责任追究。
第九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单位责任追究和对个人责任追究。
第十条 单位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和领导责任单位。
直接责任单位包括小型水库管理单位、产权所有者、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工程维修养护单位等;领导责任单位包括负有领导责任的各级行政主管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个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包括“三个责任人”、运行管理人员、工程维修养护单位工作人员等;领导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和领导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主管领导等。
第十二条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整改;
(二)警示约谈;
(三)通报批评(含向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行业内通报、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等,下同);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整改;
(二)警示约谈;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调离岗位;
(五)建议降职或降级;
(六)建议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根据安全运行问题的数量与类别,按责任追究标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标准见附件3。
第十五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从重责任追究:
(一)对危及小型水库安全平稳运行的严重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当;
(二)造假、隐瞒安全运行问题等恶劣行为;
(三)无特殊情况,安全运行问题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四)一年内,同一直接责任单位被责任追究三次(含)及以上,领导责任单位管辖范围内被责任追究三家次(含)及以上;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予以从重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十六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予以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一)主动自查自纠安全运行问题;
(二)其他依法依规可予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十七条 由水利部实施水利行业内通报(含)以上的责任追究,将按要求在“中国水利部网站”公示6个月。
第十八条 小型水库工程安全运行问题分类、检查、认定、责任追究和整改等工作的相关要求和程序未在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