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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000/2019-00845 信息所属单位:全国节水办
发布机构: 水利部 成文日期:2019年11月22日
名  称: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常规水源统计工作的通知
文  号: 办节约〔2019〕241号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27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常规水源统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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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基础工作,切实提升非常规水源统计质量水平,满足新时期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需求,现就非常规水源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使用非常规水源相关表述

  非常规水源是常规水源的重要补充,对于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提高区域水资源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广义的非常规水源涵盖常规水源以外的一切其他水源。本通知所称非常规水源,指经处理后可以利用或在一定条件下可直接利用的再生水、集蓄雨水、淡化海水、微咸水、矿坑水等,主要用于节约用水领域相关监督考核和统计、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以及水资源公报编报工作。

  二、明确非常规水源利用量统计口径

  (一)非常规水源利用量

  主要统计再生水、集蓄雨水、淡化海水、微咸水和矿坑水五部分。

  特殊情况说明:

  水资源公报相关数据统计上报时,作为工业冷却水及城市环卫用水等的海水直接利用量不纳入非常规水源利用量统计范围,但仍需按照《水资源公报编制规程》(GB/T 23598-2009)规定进行统计并单列。

  (二)再生水利用量

  统计水质符合工业用水、城市非饮用水、景观环境用水等不同用途回用标准,并加以利用的水量。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1.再生水厂出水符合《再生水水质标准》(SL 368-2006)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并加以利用的水量(不含直接排入河湖湿地等自然水体的非生态补水)。

  2.通过专用供水管线或其它输送方式将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的尾水或外部废污水引入用水企业,由用水企业进行深度处理后使用的水量,但不包括企业内部废污水处理的重复利用量。

  特殊情况说明:

  对于污水处理厂尾水直接排入自然水体(包括河流、湖泊、湿地等)进行生态补水的情况,补水水质标准应符合或优于SL368-2006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2002)中再生水利用于景观用水控制项目和指标限值,具备生态补水需求和通过生态补水工程实施的纳入再生水利用统计范围,否则不纳入再生水利用量统计范围。

  (三)集蓄雨水利用量

  统计采用集雨场地或微型集雨工程(水窖、水柜、雨水罐、水池等)进行收集、存储,满足《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T 50596-2010)等技术标准后加以利用的天然降水(大气降水)量。

  特殊情况说明:

  1.河流及其支流上修建的水库、塘坝等各类蓄水工程,在汛期通过采取洪水预报调度、汛限水位动态控制等措施,比规划设计阶段多取得的洪水资源量,不纳入统计范围。

  2.海绵城市建设中的常用技术如透水铺装、生态(透水)树池、透水塘等属于雨水入渗利用,入渗量不纳入统计范围。

  3.海绵城市建设中,仅起水量调蓄功能的湿塘、调节塘、雨水湿地等蓄而不用(属于调蓄排放,原水不进行处理、没有明确的用户,实际也未利用)的水量,不纳入统计范围。

  (四)淡化海水利用量

  从供水端统计通过海水淡化设施处理后供给各类用户的水量。

  (五)微咸水利用量

  统计矿化度为2g/L-5g/L的地下水利用量。

  (六)矿坑水利用量

  统计煤矿等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直接利用或进行净化处理后利用的露天矿坑水、矿井水或疏干水利用量。

  特殊情况说明:

  1.对没有利用而直接排入河湖湿地等自然水体的矿坑水,不纳入统计范围。

  2.矿坑水特别是露天矿坑水,为避免重复统计,将其中的天然降水纳入矿坑水利用量,不再纳入集蓄雨水利用量进行统计。

  三、认真做好非常规水源统计工作

  各级水利部门要把非常规水源统计工作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抓紧抓好,指导地方按照规定的统计口径如实、准确地填报数据,切实加强对非常规水源等相关数据的分析、审核,为大力推进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提供权威的数据支撑和决策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