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000/2019-00843 | 信息所属单位:移民司 | |
发布机构: | 水利部 | 成文日期:2019年12月04日 | |
名 称: | 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 ||
文 号: | 水移民﹝2019﹞365号 |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09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积极践行“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监督管理,压实省级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主体责任,着力保障水库移民政策落地见效,我部研究制定了《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切实抓好落实。
水利部
2019年12月4日
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水库移民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新时期水利事业健康发展的有力支撑,是让移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具体体现。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水库移民工作总体进展顺利,但依然存在制度建设跟不上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基础工作薄弱,在建工程移民搬迁安置进度滞后,后期扶持资金管理不够规范,移民长远发展动力不足和部分地区稳定压力大等短板,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监管势在必行。同时,各地水库移民工作监管存在制度不健全、标准不统一等问题,部分地区长期未开展,特别是机构改革后,提高强监管工作思想认识、落实监管责任和提升监管效能已成为十分必要、非常迫切、必须抓紧的任务。各省级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按照水库移民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工作主体责任,通过强化水库移民工作监管,及时发现、掌握和解决本省水库移民工作中存在问题,在组织协调、制度完善和实施管理等方面补齐短板。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水库移民工作监督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积极践行水利部“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改革发展总基调,准确把握新时期水利改革发展对水库移民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断提高水库移民工作监管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全面提升监管能力,多措并举加强监管,用监督传递压力,用压力推动落实,有效破解难题,着力补齐短板,着力保障水库移民政策落地见效。
二、总体目标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全面落实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移民工作监管职责,把强监管总基调与水库移民工作有机结合,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完善监管体系,落实监管制度,加强监管力量,明确监管重点,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让水库移民工作在有效监管下开展,确保政策落实、项目优质、资金安全、干部廉洁。
在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监督管理在督促指导、压实责任和规范管理中的积极作用,确保前期设计、搬迁进度、资金管理、规划变更和安置验收等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程规范开展和推进,保障水利工程顺利建设,维护移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监督管理在政策落实、项目规范和资金高效中的积极作用,保障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有序高效推进,促进水库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尽快达到所在县农村平均水平,满足水库移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要。
三、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规范监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体制,制订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监管行为,确保程序不走样,步骤不减少,监管不变通,工作不走过场。
坚持客观公正、严格监管。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准绳,客观评价,公正处理,敢于动真碰硬。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对标国家水库移民政策规定的目标要求,瞄准移民群众关注热点和工作重点难点,找准问题、抓住问题、解决问题,通过举一反三,不断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因地制宜、上下联动。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应结合本省实际,整合监管力量,压实市、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监管职责,形成完整统一、上下联动的监管体系。
坚持失职必究、严肃问责。对严重问题、问题整改不落实的要严肃问责追责,让监管工作“长牙”“带电”,增强警示震慑效力。
四、落实监管主体责任
水利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问题认定、指导督促和责任追究,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监管工作主体责任。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要不断提高水库移民强监管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认真查找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提升监管能力,营造良好的强监管氛围;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移民工作全覆盖监管基础上,突出抓好重点地区、重要项目的全过程监管;认真总结梳理近年来水库移民工作中发现的“常见病”“多发病”,针对贯彻移民政策有差距、截留挪用资金、损害移民群众合法权益和信访稳定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开展重点监管;加强对舆情、信访及举报等信息综合分析研判,每年组织一次水库移民村信访稳定突出问题排查,加强基层“最后一公里”监管。
五、建立完善监管制度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要按照《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明确监管责任、监管程序、监管队伍、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和问责机制,使监督检查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判、有责必问,突出实用导向,确保制度可行和管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共性问题和常见问题,细化完善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问题清单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问题清单,逐个梳理分析问题性质,明确问题严重程度,分准问题等级,统一问题评判标准;要确定责任追究主体、对象、范围和方式,牢牢抓住问责这一抓手,细化量化问责标准,统一规范问责方式,根据问题数量、性质和严重程度实施责任追究,责任认定做到具体化、可量化,确保问得实、问的准、问的到位,让被问责者心服口服并且转化为改进工作的动力。
六、统筹安排监管工作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要充分运用稽察、监测评估、绩效评价和内部审计等手段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督检查工作,总体考虑监督检查周期、年度计划和频次,避免被动、随意或重复安排。稽察重点是发现政策落实、规划实施、资金和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监测评估重点是对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跟踪监测和系统评估;绩效评价重点是对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评价分析;内部审计重点是对后期扶持专项规划、专项方案或专项问题的资金审计。为减轻地方负担,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要尽量避免对同一县(市、区)在同一年度内分别组织开展稽察、监测评估、绩效评价复核和内部审计等监督检查工作,可以统筹安排或整合开展,实行监督检查基础资料和工作成果共享。整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应避免简单替代,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报告中应明确整合方式、范围,扩充监督检查内容,涵盖各种方式重点,切实做到不重复检查也不遗漏问题。鼓励有条件的省,通过整合实现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管全覆盖。当年已接受上级财政、发展改革和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的县(市、区),原则上同一年度内也不再组织其他内容的监督检查。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对本行政区域内有移民安置任务的在建172项重大水利工程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其他有移民安置任务的在建大中型水利工程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移民后期扶持人数在10万人以上的县(市、区)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监督检查,1万人到10万人的县(市、区)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监督检查,1万人以下的县(市、区)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督检查涉及同一年度内在同一县(市、区)的,可实行联动机制,在同一时间安排开展。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每年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年度总结报告,于次年3月底前报送水利部。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将作为中央水库扶持基金绩效评价结果的重要评分标准和分配因素,与年度资金分配结果挂钩。
七、创新监管方式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要积极创新监管方式,在明察方式的基础上,稳步推行随机、明察暗访有机结合等方式,视情况采取“四不两直”、交叉互检等方式,增强监管效果。通过市场购买服务引入第三方或依托直属技术支撑单位等方式,增强监管力量。认真推进“互联网+监管”,按要求填报全国水库移民信息管理系统监督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内容,逐步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走向动态监管,使监管成为“千里眼”“顺风耳”,提高监管效率。充分运用媒体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持续释放强监管、严问责的强烈信号,营造监管氛围。加快实行水库移民政策法规、规划计划和资金项目等信息公开工作,积极探索移民群众参与监管的方式,接受社会监督,拓展监管广度。
八、强化监管成果运用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要不断提升监管成果质量,建立问题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规定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责任,及时、有力、有效组织整改,对整改情况跟踪复核,确保问题整改到位。要强化监管成果运用,加大问题分析研判力度,深入分析问题根源,举一反三,查找薄弱环节,提出科学有效的对策措施,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推进水库移民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立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应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推进工作改进,推动政策落地。一是严格落实水利部实施的责任追究或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并将责任追究结果及时报送水利部。二是对省级监督检查发现的一般问题应现场立查立改,提高整改效率;严重问题要采取责令整改、约谈和通报等方式,警示有关单位和个人规范管理。三是对截留、挤占和挪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等严重问题,应按照《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第13号令),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四是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及时移交有关纪检监察部门。
九、组织保障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要加强与省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支持,保障水库移民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开展。一是明确监管部门和职责,整合监管力量,形成监管合力,有条件的省可组织市或县级相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移民监督检查工作,纳入省级监督检查开展情况进行考评。二是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队伍素质,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标准,突出“严”“实”“细”“硬”的工作要求,选拔一批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并熟悉水库移民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的在职人员充实到监管队伍,确保能真查问题,查真问题。三是保障经费,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将监督检查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确保工作需要。四是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努力打造一支忠诚担当、公正务实的高素质监管队伍,为水库移民工作监管提供坚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