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000/2020-00284 信息所属单位:水保司
发布机构: 水利部 成文日期:2020年07月28日
名  称: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
文  号: 办水保[2020]160号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31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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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简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提升服务效能,现就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实施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包括:

  1.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

  2.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

  3.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承诺制管理的其他生产建设项目。

  二、承诺内容

  生产建设单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时,应当对以下内容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书参考式样见附件)。

  1.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3.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

  4.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6.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三、办理程序

  自主公开。水土保持方案在报批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拟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全文,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对于公众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逐一处理与回应,并在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中予以说明。

  提交申请。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和水土保持方案。

  审批程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受理后即来即办、现场办结,出具准予许可决定,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金额。对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及要求。对不属于承诺制管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生产建设单位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许可决定后,生产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建设期间,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现场建设管理的场所公开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并严格落实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四、事中事后监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土保持方案的真实性和质量作为日常监管内容,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存在较严重质量问题或者报告表存在“以大报小”问题的,应当撤销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并责成生产建设单位按非承诺制方式限期重新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涉及其他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撤销准予许可决定的建议意见,由作出许可决定的审批部门予以撤销。

  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管权限,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对生产建设单位履行承诺情况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依法依规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整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予以处理。对生产建设单位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以及生产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应按规定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实行信用惩戒。

  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坚持依法行政与优化服务相结合,坚持简化许可程序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坚持诚信鼓励与失信惩戒相结合,切实推进承诺制落地见效。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修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服务指南和相关流程,并做好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探索对企业投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承诺制等方式简化审批管理。

水利部办公厅

2020年7月28日

附件: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参考式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