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000/2019-00825 | 信息所属单位:全国节水办 | |
发布机构: | 水利部 | 成文日期:2019年06月13日 | |
名 称: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年度复核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办节约[2019]131号 | 发布日期:2019年06月18日 |
为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7〕18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以下简称达标建设)年度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范围和方式
(一)复核范围
对完成2018年度县级自评、省级验收和公示等建设验收程序并报我部备案的省级行政区及其223个县(区)级行政区(见附件1)进行复核。
(二)复核方式
采取资料复核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报我部备案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达标建设工作开展形式复核和指标赋分合理性复核,抽取县(区)级行政区进行现场检查。根据复核结果,形成省级复核报告(提纲见附件2)。
1.形式复核
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资料复核,核实相关材料和数据,重点核查达标建设组织实施是否合规、必备条件是否满足、备案材料是否完整等。
2.指标赋分合理性复核
根据《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要求,逐项核对通过形式复核的县(区)级行政区各项指标的数据来源和计算过程,确保指标复核真实准确,完成县(区)级行政区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指标完成情况表(见附件2附表2)。
3.现场检查
按照分工安排明确的抽取数量抽查县(区)级行政区,重点抽查省级复核中发现问题的县(区)级行政区,对存疑问题逐项进行现场核实。对各行业用水户的节水情况进行抽查,填写现场复核表和问卷调查表(见附件3-1~3-5)。根据用水户名单,随机抽查1个大中型灌区或2个以上小型灌区(含井灌区),抽查2家企业(尽量抽取高耗水行业企业或用水大户)、2家公共机构(抽取政府机关、学校和医院等不同类型)、2个居民小区。要保证抽查的各类用水户中有1个以上节水载体。在抽查的每个居民小区随机访问10户以上居民。
二、组织形式
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组织水资源管理中心、各流域管理机构开展复核工作。水资源管理中心参与统筹协调,负责复核工作的技术指导,参与省级形式复核、指标赋分合理性复核和部分县级现场检查工作。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流域的复核工作计划,负责开展复核工作。流域管理机构可探索委托第三方复核评估。
各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复核工作,通过验收的县(区)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复核工作,及时提供自评、技术评估和验收相关材料以及灌区、工业企业、公共机构和居民小区用水户名单(注明是否节水载体)等。
三、时间安排
1.6月20日前,各流域管理机构编制省级复核工作计划,交水资源管理中心汇总。7月31日前,各流域管理机构完成复核工作。
2.8月12日前,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复核结果,形成省级复核报告(含指标完成情况及现场复核表、调查问卷表),交由水资源管理中心汇总;水资源管理中心将复核总报告报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
四、其他要求
1.对在我部部署开展达标建设工作前已先行开展达标建设工作的北京等省级行政区,按该区域印发的原评价标准进行复核。
2.各流域管理机构同时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的省级复核工作计划、省级复核报告、县(区)级行政区达标建设案例等相关文件、报告等。
3.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复核县(区)级人民政府,按照达标建设案例提纲(见附件4)编写案例材料,并在现场检查前形成省级案例材料,交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对案例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提炼各地经验和做法,梳理问题和不足,并于8月20日前报水资源管理中心。
4.复核工作组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轻车简行,严格限制陪同人员数量,食宿由复核工作组自行安排。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刘建峰
电话:010-63206045
邮箱:jsbglc@mwr.gov.cn
水利部水资源管理中心:刘静
电话:010-63204820
邮箱:398071220@qq.com
附件1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年度复核工作分工安排.doc
附件2省级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复核报告提纲.doc
附件3现场复核表及调查问卷.doc
附件4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案例提纲.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