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000/2020-00258 | 信息所属单位:河湖司 | |
发布机构: | 水利部 | 成文日期:2020年03月27日 | |
名 称: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的通知 | ||
文 号: | 办河湖函[2020]202号 |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01日 |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南、山东省(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水利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黄河流域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秩序,切实维护黄河流域河道安全,经研究,水利部决定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按照黄河流域“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总体要求,认真践行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坚持惩防并举、疏堵结合、标本兼治,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坚决遏制流域内非法采砂乱象;规范合法采砂行为,提升河道采砂管理水平,确保流域内河道砂石有序开采;逐河段落实采砂管理责任,推动建立完善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促进黄河采砂科学规范、有序可控,切实保障黄河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基础设施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整治范围
黄河干流,湟水、洮河、祖厉河、大黑河、窟野河、无定河、汾河、渭河、伊洛河、沁河、大汶河等重要支流。
黄河流域其他河道采砂整治,由流域各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文件精神组织开展。
三、组织实施
按照中央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要求和属地管理原则,本次专项整治由水利部统筹指导、黄河水利委员会组织协调、省负总责、市县具体抓落实。各省(自治区)县级以上河长制办公室要主动提请各级河长牵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责任河段非法采砂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主动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河长履职尽责。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道采砂专项整治纳入属地职责范围,黄河水利委员会要加强协调、主动配合地方做好整治工作。水利部适时组织河湖保护中心等单位开展督导检查和重点抽查。
四、工作安排
(一)落实责任(2020年3月—4月)
黄河干流和重要支流有采砂管理任务的河道,要逐河段全面落实采砂管理县级以上河长、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和行政执法4个责任人。各河段责任人名单经市级河长办签章后,由各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并于4月20日前报黄河水利委员会,抄报水利部。黄河干流托克托至入海口,沁河紫柏滩至入黄口,大汶河戴村坝至东平湖入湖口,洛河故县水库库区及东平湖老湖区的河道采砂管理4个责任人,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商地方予以明确,其中黄河干流晋陕峡谷段除地方责任人外,黄河水利委员会应逐段明确流域管理机构责任人。
(二)全面自查(2020年3月—9月)
以县为单元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所有河段、所有许可采区全覆盖,查清采砂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建立台账,实行销号制度。
一是查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落实并公布黄河干流和重要支流采砂管理4个责任人名单,是否层层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汇总采砂管理责任追究情况。
二是查规划编制、审批和执行情况。是否编制河道采砂规划,采砂规划的编制、审批是否合规。是否公告禁采区、禁采期。是否制定年度实施方案(计划)。汇总已批规划、年度实施方案(计划)、开采控制总量等情况,形成规划台账(见附件1)。
三是查采砂许可情况。是否以批准的规划为依据进行许可。采取什么方式许可。许可程序是否合法规范。汇总每个许可采区的位置、范围、深度、期限、许可总量和实际开采量等,形成许可台账(见附件2)。
四是查许可采区监管情况。采砂现场是否设立许可采砂场名称、开采方式、开采指标等明显标志。如何实施现场监管。是否落实现场监管人员。现场是否有计重计量措施、是否采取信息化等手段实施监控。许可的采砂船(挖掘机械)是否具有有效证件。采砂业主是否按许可要求进行采砂作业,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深度、超船数、超期限、超许可量等行为。是否按规定平整修复河道。
五是查违法违规采砂情况。是否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巡查频次是多少。如何强化重点河段、敏感水域采砂管理。查清河道内采砂船、挖掘机械、运砂车辆数量。是否落实采砂船及机具管理措施。河道内是否存在非法堆砂、筛砂、洗砂和无证偷采盗采等问题。
(三)整改整治(2020年4月—9月)
按照自查自纠、边查边改的要求,完善河道违法违规采砂问题“查、认、改、罚”查处机制,确保河道违法违规采砂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准确认定、迅速整改、严肃问责。建立排查问题查处台账(见附件3),实行销号管理,对违法违规采砂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整改一起、销号一起。
对无证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等违法违规采砂行为,要组织有关部门坚决予以查处,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及时移交问题线索,推进采砂入刑实践,落实好河道非法采砂中的扫黑除恶各项工作。对于禁采期、禁采区非法盗采行为从严从重予以查处。
对于许可采砂,要在采砂现场设置标识牌,载明河道采砂许可证相关事项,在采砂船(挖掘机械)明显位置悬挂采砂许可证副本。对于违法违规采砂问题严重的许可采区业主,依法吊销采砂许可证。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筛砂、洗砂、堆砂的,依法予以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对历史遗留砂坑、被破坏河床和河岸护坡(岸坡)进行整治、修复。对河道管理范围内严重影响环境、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砂石堆放、转运、销售场所,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整治措施,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全面自查和整改整治工作实行月报告制度。请各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于6月5日前将规划、许可、问题查处台账及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报黄河水利委员会,抄报水利部。规划、许可、问题查处台账及汇总表实行动态更新、清单式管理,自6月起每月5日前报送。
对于黄河干流晋陕峡谷段等违法违规采砂活动易发多发河段,山西、陕西省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问题为导向,突出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打击和清理整治,并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核查。对于未取得采砂许可的采砂船,结合实际依法采取严格管控措施,原则上不得在河道内滞留,坚决防止偷采盗采。对于许可采区,要落实责任人,强化现场管理措施,确保河道采砂依法规范有序。黄河水利委员会要加强指导,组织经常性检查,覆盖该河段所有县(市)的巡查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视情况适时组织两省开展集中打击、联合执法行动,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水利部。水利部将组织重点抽查、核查。
(四)建章立制(2020年4月—11月)
坚持清理整治与规范管理相结合,按照务实、高效、管用要求,在责任制落实、规范化管理等方面研究制定相关制度,推动建立黄河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
一是完善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体系。按照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要求,对辖区内有采砂管理任务的河道逐河段落实河长、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责任人,建立健全河长统一领导、水利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河道采砂管理联动机制。
二是强化规划许可管理。黄河流域有采砂管理任务的河道要实现采砂规划全覆盖。以规划为依据,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依法开展采砂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现场管理责任人、日常监管措施及河道修复方案。积极推行统一开采管理模式,实行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开采。推进河道采砂与河道治理相结合。鼓励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
三是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完善日常巡查监管制度。充分运用实时监控、卫星定位、无人机等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建立进出场计重计量、监控、登记等制度,加强许可采区现场监管。深化部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建立联合检查、联合执法、案件移交等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强化源头管控,根据年度采砂控制量合理确定采砂船数量,加强采砂船禁采期管理。
请各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于11月15日前将本次专项整治总结报黄河水利委员会,抄报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汇总并进行全面总结,11月30日前报水利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本次专项整治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黄河水利委员会、流域各省(自治区)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黄河流域河道采砂秩序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使命意识和责任担当,按照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有序推进,确保高质量完成专项整治各项任务。
(二)周密安排部署。各省(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分工,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排查工作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空白、不留死角;整改措施要落实落细,确保到位。黄河水利委员会要加强组织协调,确保专项整治有力有序,取得成效。请黄河水利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一位处级联络员,并将联系方式于4月6日前报水利部。
(三)加强协同联动。各省(自治区)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平台,统筹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统筹部门力量,分工负责、协调配合,联合开展执法打击和专项整治。针对跨行政区域河道,相关地方要主动对接,黄河水利委员会要加强指导协调,督促建立完善联防联控机制,协同开展流域专项整治。做好宣传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强化督导检查。各省(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河道采砂专项整治纳入河长制考核,对督查检查发现责任不落实、整改整治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提请相关部门予以追责问责。黄河水利委员会要组织开展全流域专项监督检查,不定期开展暗访巡查,做好动态跟踪和巡查督促,并运用卫星遥感比对等信息化手段,有针对性地开展督查督办。水利部适时组织跟踪督导和抽查检查,对问题多发地区进行重点督查,对突出问题挂牌督办,对整治工作推进不力、排查整改走过场、采砂管理秩序混乱的区域,将予以约谈、通报或公开曝光,并视情况通报给有关省级河长,提请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六、联系方式
水利部河湖管理司
联系人:陈岩 胡忙全
电话:(010)63202938 63202711
传真:(010)63202952
邮箱:csgl@mwr.gov.cn
黄河水利委员会河湖局
联系人:孙彬
电话:(0371)66024723
传真:(0371)66022906
邮箱:22737836@qq.com
水利部办公厅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