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000/2020-00256 信息所属单位:水文司
发布机构: 水利部 成文日期:2020年06月15日
名  称: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界断面水资源水量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文  号: 办水文[2020]134号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18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界断面水资源水量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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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规范省界断面水资源水量监测工作,明确监测技术方法和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新技术新装备应用,全力做好跨省江河水资源管理技术支撑,依据水利部《省界断面水文监测管理办法(试行)》(水文〔2018〕260 号),结合当前水利强监管和跨省江河水量分配管理工作需要,我部研究制定了《省界断面水资源水量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

2020年6月15日 

省界断面水资源水量监测技术指南

(试行)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根据水利部《省界断面水文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为明确技术要求,规范监测工作开展,特制定《省界断面水资源水量监测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第二条 省界断面水资源水量监测应全年开展。

  第三条 水资源水量监测应充分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

  第四条 省界断面原则上应选择在省级行政区界一定范围内,监测断面至省级行政区界应无大的支流或取水口,在满足河道顺直、易于观测、交通便利和通信畅通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靠近省级行政区界。

  第五条 当省界断面与已有水文站、水工建筑物集水面积相差15%以内,且区间内无较大蓄、取水工程时,可直接采用现有水文站测验成果或水工建筑物推流成果。当不满足上述条件时,应新设省界断面开展水资源水量监测。

  第六条 新建省界断面应实现流量在线监测。现有省界水文站未达到要求的应进行升级改造,升级改造完成前可采用现有测验设施监测。

  第七条 西部无人区等不具备建站条件的省界断面可采用水文比拟法、降水径流模型等方法推算流量,所用的方法、模型等应通过实测成果验证。

  第八条 应根据河道水流特性,结合仪器设备、人员配置情况,逐站制定省界断面水资源水量监测方案。

  第九条 省界断面应逐日计算水量,按月进行资料整理,每年开展专项整汇编工作。

  二、监测项目

  第十条 省界断面水资源水量监测项目主要为水位、流量。

  三、监测方式

  第十一条 非结冰河流和结冰河流的水位观测,宜采用自记水位计,优先采用非接触式自记水位计;结冰河流结冰期水位观测,宜采用压力式自记水位计。

  第十二条 流量在线监测可根据断面条件采用定点式声学多普勒剖面流速仪、电波流速仪、声学时差法流速仪、影像测速仪等仪器设备施测,或采用稳定水位~流量关系、单值化关系线法、比降面积法、水工建筑物法等方法在线推流。

  第十三条 未实现流量在线监测的省界断面,应通过升级改造实现流量在线监测。在升级改造前,可根据断面特性选择单一线、变动综合线、落差指数、差分方程、流量过程外延及临时绳套等模式,利用在线水位推求流量。

  四、监测要求

  第十四条 采用水工建筑物法进行流量监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水工建筑物水力因素法,应实时监测上下游水位、闸门开启高度等要素。

  2.采用水电站和泵站推流,应实时获取上、下游水位,机组功率、工况等要素。

  第十五条 采用比降面积法、单值化关系线法推流,应实时监测上、下游断面水位。

  第十六条 采用稳定水位~流量关系法推流,应实时监测水位。

  第十七条 当发生较大洪水断面冲淤变化时,应在洪水过后及时测量过水断面。

  五、比测率定要求

  第十八条 水位、流量在线监测设备投入运行前应进行现场比测。

  第十九条 水位可采用水尺进行比测,比测次数累积应不少于30次、综合不确定度不大于3cm,系统误差为±1cm。水面波浪大的地区,综合不确定度可放宽至5cm。

  第二十条 水位自记设备每年定期检查应不少于3次,还可结合日常维护情况或根据远程监控信息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流量可采用走航式声学多普勒剖面流速仪、转子式流速仪等比测,单次流量随机不确定度不大于15%,系统误差应为-3.5%~2%。累积比测率定不宜少于30次。

  第二十二条 采用稳定水位~流量关系、堰槽法推流的,比测率定随机不确定度应不大于17%,系统误差应为-3%~3%。

  第二十三条 采用单值化关系线法推流的,比测率定随机不确定度应不大于21%,系统误差应为-4%~4%。

  第二十四条 采用在线测流设备推流的,比测率定随机不确定度应不大于23%,系统误差应为-4%~4%。

  第二十五条 采用比降面积法测流的,比测率定随机不确定度应不大于25%,系统误差应为-4%~4%。

  第二十六条 采用水工建筑物法推流的,比测率定随机不确定度应不大于27%,系统误差应为-4%~4%。

  六、运行期间校测

  第二十七条 水位在线监测仪器投产运行后,每年开展校测不宜少于10次。水位计允许测量误差如下:

  1.水位量程不大于10m的,综合误差应不超过2cm;水位量程介于10m和15m之间的,综合误差应不超过水位量程的0.2%;水位量程大于15m的,综合误差应不超过3cm。

  2.自记水位与校核水位系统偏差超过2cm、周记时间误差超过2min时,应进行订正。时间订正,宜采用直线比例法;水位订正,可根据不同情况采用直线比例法或曲线趋势法。

  第二十八条 各种流量在线监测设施或设备投入运行后,每年开展校测不宜少于10次,可采用走航式声学多普勒剖面流速仪、转子式流速仪等校测。若计算误差超出许可误差时,应及时检修仪器设备。

  七、信息传输和报送频次

  第二十九条 省界断面信息报送内容为水位、流量(水量)。

  第三十条 信息传输优先利用公共网络资源,公共网络覆盖不到的地方应采用卫星通信传输,并保证信息安全。重要省界断面的信息传输应有备用信道。

  第三十一条 省界断面水资源监测信息的报送频次应不低于每日一次。

  八、资料整理与水量计算

  第三十二条 省界断面日水量应采用面积包围法计算,并用巡测成果校核。

  第三十三条 采用稳定水位~流量关系、单值化关系线、水工建筑物、堰槽、电功率、比降面积等方法,仅用水位观测成果推流的省界断面,日水量应根据工况变化、水位变幅等,在自记水位记录中摘取过程控制点,当自记水位计不能使用时,水位按相关规范要求摘录,并推算相应流量,采用面积包围法计算。

  第三十四条 采用在线测流设备的省界断面,日水量应由流量记录中,摘取不少于24段次的流量成果,采用面积包围法计算。

  第三十五条 旬、月、年等长时段水量应由日水量累加而得。

  九、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其他行政区界水资源水量监测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指南》由水利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