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000/2020-00239 信息所属单位:水保司
发布机构: 水利部 成文日期:2020年05月13日
名  称: 水利部绿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水利部绿化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  号: 水绿委[2020]1号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18日
水利部绿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水利部绿化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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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绿化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水利部绿化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绿化委员会

2020年5月13日


水利部绿化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充分发挥水利部绿化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切实做好水利绿化工作,深入推进水利系统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绿化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绿化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要求,切实履行部门绿化职责,着力推动水利绿化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做出贡献。

  二、水利部绿化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绿化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

  (二)按照全国绿化委员会的要求,认真落实部门绿化责任制,指导水利绿化和水利系统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三)研究制定水利绿化和水利系统全民义务植树的重大方针政策。

  (四)组织协调水利绿化和水利系统全民义务植树的宣传、监督检查、评比表彰等工作。

  三、水利部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制定水利绿化工作和水利系统全民义务植树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跟踪督促落实。

  (二)创新水利绿化工作思路和重要措施研究,拟定水利绿化工作相关办法和规定。

  (三)承办水利部绿化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

  (四)完成水利部绿化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水利部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水土保持司,承担水利部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具体工作由水利部沙棘开发管理中心(水利部水土保持植物开发管理中心)承担。

  四、水利部绿化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办公厅:指导水利绿化(包括全民义务植树,以下同)宣传工作。

  (二)规划计划司:指导部直属基建项目前期工作中有关绿化内容的编制工作。

  (三)财务司:指导水利绿化工作相关经费管理使用。

  (四)人事司:指导在水利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推荐工作。

  (五)水利工程建设司:指导列入水利工程建设内容的植树绿化工作。

  (六)运行管理司:指导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及区域内绿化工作。

  (七)河湖管理司:指导水域岸线保护中涉及的绿化工作。

  (八)水土保持司:指导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中的绿化工作,负责水利部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九)水库移民司: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中的绿化工作。指导编制和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相关规划中绿化工作内容。 

  (十)三峡工程管理司:指导监督三峡水库生态屏障区植被恢复与生态廊道建设等三峡工程绿化工作。

  (十一)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司:指导监督南水北调工程及沿线工程区域内绿化工作。

  (十二)机关党委:指导、督促水利系统各级文明单位落实义务植树的法定义务。

  (十三)机关服务局:负责部机关办公区绿化的总体规划、建设、检查、督办和协调部直属在京单位开展绿化美化工作。

  五、议事协调规则

  (一)水利部绿化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组成,组成人选报部党组审定。水利部绿化委员会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水利部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水利部绿化委员会主任批准。

  (二)水利部绿化委员会实行主任领导下的集体讨论决策重要问题的制度。

  (三)水利部绿化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对行业和系统的监督指导,密切协作,共同推进水利绿化工作和水利系统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四)水利部绿化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出席会议的人员为主任、副主任、成员,列席会议的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水利部绿化委员会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按程序印发各相关单位。

  (五)水利部绿化委员会会议议题由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由水利部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报主任确定。

  (六)水利部绿化委员会文件由水利部绿化委员会主任签发。水利部绿化委员会内部工作的请示、报告,实行签报制度。

  (七)部直属单位要建立水利绿化工作联络员制度,绿化部门负责人和联络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调整的,应及时报水利部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八)对在水利绿化和义务植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