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000/2019-00687 信息所属单位:规计司
发布机构: 水利部 成文日期:2019年09月23日
名  称: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防范和惩治水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通知
文  号: 办规计[2019]204号 发布日期:2019年09月26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防范和惩治水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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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全面防范和惩治水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进一步健全水利统计工作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和《水利统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建立防范和惩治水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水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为保障国家水安全,践行“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提供基础支撑。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依法提供真实、准确的水利统计数据,切实做好防范和惩治水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统计人员,依法开展水利统计工作,坚决杜绝以下行为: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强令、授意、指使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进行统计造假;包庇、纵容统计弄虚作假有关责任人员;对拒绝、抵制、检举揭发统计造假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隐瞒不报等。

  二、责任体系

  (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水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分别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组织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统计的决策部署,推动建立防范和惩治水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督促所属部门和单位落实工作责任。

  (五)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具有统计职能和任务的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水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分别负第一责任和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制定防范水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落实措施,严格依据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统计工作。

  (六)水利统计工作人员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是如实采集、处理、核查、报送水利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水利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水利统计资料。

  (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本部门防范和惩治水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并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相关责任人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报备。

  三、责任制落实

  (八)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地区防范和惩治水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制得到贯彻落实。

  (九)对水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

  (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防范和惩治水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

水利部办公厅

201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