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000/1994-00121 信息所属单位:水资源管理司
发布机构: 水利部 成文日期:1994年10月07日
名  称: 关于授予长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
文  号: 水政资[1994]438号 发布日期:1994年10月12日
关于授予长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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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甘肃、陕西、西藏、云南、贵州、四川、广西、湖南、湖北、河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省(自治区)、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水利(水电)厅(局),长江水利委员会:

  为加强长江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简要报告》等法规、文件,在征求和协调流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授予长江水利委员会在长江流域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的权限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1994年1月批准的水利部“三定”方案,长江水利委员会是我部的派出机构,国家授权其在长江流域内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我部授权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在下列河道管理范围内限额以上的取水,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1.金沙江干流

  江源—石鼓:地表水日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5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石鼓(含石鼓)一宜宾:地表水日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

  江源—宜宾:地下水(含群井)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2.长江干流

  宜宾(含宜宾)—南京:地表水日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2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

  南京(含南京)—南汇咀:地表水日取水量15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2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

  宜宾—南汇咀:地下水(含群井)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3.汉江干流

  河源—丹江口(不含丹江口水库):地表水日取水量3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

  丹江口(不含丹江口水库)—武汉入江口:地表水日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2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

  河源—武汉入江口:地下水(含群井)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4.乌江干流

  化屋(含化屋)—涪陵:地表水日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

  5.松滋河、虎渡河和藕池河干流

  地表水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3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

  6.牛栏江干流鲁纳(含鲁纳)以下、横江干流盐津(含盐津)以下,赤水河干流、綦江干流蒙渡(含蒙渡)以下、嘉陵江干流凤县(含凤县)至昭化、白龙江干流武都(含武都)至昭化、唐岩河干流咸丰(含咸丰)以下、郁江干流忠路(含忠路)以下、芙蓉江干流旧城(含旧城)以下、清水江干流锦屏(含锦屏)至洪江、

  水干流镇远(含镇远)至芷江、锦江干流铜仁(含铜仁)至麻阳、酉水干流沙道沟(含沙道沟)至保靖、溇水干流鹤峰(含鹤峰)至江垭、湘江干流黄沙河(含黄沙河)至大江口、金钱河干流户家垣(含户家垣)以下、丹江干流竹林关(含竹林关)以下、白河干流新野(含新野)以下、唐河干流郭滩(含郭滩)以下、水阳江干流、滁河干流和龙感湖、石臼湖、固城湖湖区:地表水日取水量3万立方米以上的

  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5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

  三、在下列范围内的取水,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实行全额管理,受理、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受理、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1.长江流域内由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含取地下水);

  2.我部直管项目丹江口水库、陆水水库等库区的取水(含取地下水)。

  四、本通知二所列河流指定河段限额以下的取水及其它河段的取水,其它跨省和省际边界河道的取水,以及金沙江、长江、汉江其它支流的取水,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级管理权限实施取水许可,长江水利委员会对取水总量进行监督管理:

  1.在总量监督管理范围内,日取水量3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设计流量5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须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核备。每年年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各河道取水情况,向长江水利委员会报送年度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

  2.在总量监督管理范围内,已有我部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省际间协商达成的分水协议的河道、湖泊(含水库)内的取水,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总的取水计划和取水安排报送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其取水量应在已确定的分水份额之内。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的取水计划和取水安排受理取水许可申请,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并将批准的取水计划报送长江水利委员会核备。

  五、在《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颁布前,凡已在我部授权长江水利委员会实施取水许可管理范围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我部《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在1994年12月1日前,到长江水利委员会办理取水登记,领取取水许可证,其中已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证的,应到长江水利委员会换领取水许可证。

  六、长江水利委员会可根据本流域的实际,依照《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在我部授权范围内,结合本流域实际情况,制定长江流域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长江水利委员会要切实做好授权范围内的取水许可管理工作,与各地密切配合,认真贯彻《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使长江水资源更好地为长江流域和北方缺水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