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000/1995-00269 信息所属单位:政法司
发布机构: 水利部 成文日期:1995年01月10日
名  称: 关于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
文  号: 水政资[1995]7号 发布日期:1995年01月13日
关于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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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浙江、福建、安徽、上海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水利(水电)厅(局),太湖流域管理局:

  为加强太湖流域及浙闽地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在征求和协调有关省、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我部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在太湖流域及浙闽地区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的权限如下:

  一、根据1994年1月国务院批准的水利部“三定”方案,太湖流域管理局是我部的派出机构,在太湖流域及浙闽地区(福建省的韩江流域除外,下同)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我部授权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同时,对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从长江引水进入太湖流域各河道后的取水,由太湖流域管理局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负责实施取水许可管理。

  二、在下列河道管理范围内限额以上的取水,由太湖流域管理局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1.太浦河、望虞河、栏路港(含钭塘和泖河)、红旗塘(油车港一三角渡)、太湖、淀山湖、元荡的全河(全湖),及其岸线以外区域(夹浦—长兴—湖州—东迁—练市—嘉兴—嘉善—平湖—乍浦—金卫—张堰—金山—泖港—米市渡—松江—朱家角—淀东—大市—陈墓—周庄—北厍—八坼—吴江—长桥—苏州—浒墅关—东桥—黄埭—杨园—常熟—赵市—福山—港口—王庄—羊尖—厚桥—硕放—新安—无锡—洛社—戴溪—周铁—丁蜀—濮东—夹浦连线所围区域)内的河段、湖荡,不含

  区域内县级以上城市城区(详见附图)。

  2.吴淞江(昆山市陆家至青浦县黄渡)、盐铁塘(太仓市南郊乡至嘉定区外岗)、新浏河(太仓市浏河口至盐铁塘交叉处)、江南运河(吴江市八坼镇至嘉兴市环城河交叉处)、烂溪塘(桐乡市乌镇至吴江市平望镇)、塘(湖州市东迁镇至吴江市平望镇)、新安江(安徽省歙县的薛坑口至新安江水库(不含))。

  从上述1、2节中的河流(河段)、湖泊地表水日取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及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

  3.黄浦江干流闸港以上河段、闽江干流竹岐至玉亭和钱塘江桐庐至杭州市钱塘江铁路大桥:地表水日取水量8.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及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5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

  三、太湖流域范围内的其它引排骨干工程所在河流(谏壁运河、九曲河、新孟河、德胜河、藻港、新夏港、白屈港、武宜运河、扁担河、新越渎河、丹金槽河、南溪河、东西苕溪、长山河、海盐塘、盐官下河、上圹河),根据现实状况,由有关省、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级管理权限实施取水许可管理。太湖流域管理局可视今后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需要时,再确定具体管理河段和限额,报部批准后实施。

  四、在下列范围内的取水,由太湖流域管理局实行全额管理,受理、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受理、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1.在太湖流域及浙闽地区内,由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含取地下水);

  2.在太湖流域及浙闽地区内,跨省、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五、第二条所列河流、湖泊限额以下取水以及在太湖流域的其它河流、湖泊的取水,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级管理权限实施取水许可,太湖流域管理局对取水总量进行监督管理。

  1.在取水总量监督管理范围内,日取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需报太湖流域管理局核备。每年年底,由各省、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取水情况,向太湖流域管理局报送年度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

  2.在取水总量监督管理范围内,已有我部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省(直辖市)际达成分水协议的河道、湖泊内的取水,省、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年度总的取水计划及取水总结报送太湖流域管理局核备。

  3.每年年底,太湖流域管理局应将从长江引入太湖流域各河道的总水量及其取水情况汇总后,送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查。

  六、凡在本通知下达前,已在我部授权太湖流域管理局实施取水许可管理范围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我部《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在1995年4月1日前,到太湖流域管理局办理取水登记、领取取水许可证。其中已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证的,应到太湖流域管理局办理换领取水许可证等手续。

  七、太湖流域管理局应依照《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在我部授权范围内,结合本流域实际情况,制定太湖流域及浙闽地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太湖流域管理局要切实做好我部授权范围内取水许可管理工作,要与有关省、直辖市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密切配合,认真贯彻《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全面推进取水许可管理工作,使有限的水资源更好地为太湖流域及浙闽地区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