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索 引 号: 111000/2016-01944 信息所属单位:水保司
发布机构: 水利部 成文日期:2016年04月28日
名  称: 水利部关于津石高速公路京冀界至保石界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文  号: 水保函[2016]170号 发布日期:2016年05月04日
水利部关于津石高速公路京冀界至保石界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字体:[  ]

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

  《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关于申请审批津石高速公路京冀界至保石界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函》(冀交投函事〔2016〕30号)收悉。

  津石高速公路京冀界至保石界工程位于河北省境内,主线长169.8公里,连接线总长74.3公里。工程总占地面积3672.4公顷,土石方挖填总量6812.6万立方米,估算总投资222.7亿元,总工期36个月。

  我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对《津石高速公路京冀界至保石界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提出了审查意见。经研究,我部基本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现就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批复如下: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672.4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三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扰动土地整治率90%,水土流失总治理度80%,土壤流失控制比1.0,拦渣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90%,林草覆盖率15%。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弃渣场选址方案,初步设计中要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复核堆渣容量,进一步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深化弃渣场防护措施设计,确保工程安全,不造成新的危害。

  (六)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403.6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弃渣场。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河北省水利厅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部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应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我部审批。

  四、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我部组织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附件:关于津石高速公路京冀界至保石界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的报告(水保监方案〔2016〕16号)

水利部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