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000/2011-00549 | 信息所属单位:人事司 | |
发布机构: | 水利部 | 成文日期:2011年03月16日 | |
名 称: | 关于印发水利部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水人事[2011]96号 | 发布日期:2011年03月21日 |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有关水利社团:
为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大力推动我部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创新培训方式方法,拓宽培训渠道,我部决定在干部教育培训中实施学时管理模式,进一步满足干部多样化的学习需求。为此,我部组织制定了《水利部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人事司联系。
联系人:孙晶辉 骆莉
电 话:63202734,63202738
水利部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和中央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的战略部署,推进学习型组织和学习型干部队伍建设,拓宽培训渠道,满足干部多样化的学习需求,进一步调动干部参加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中央关于建立组织调训为主、自主选学为辅的干部参训机制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机关及部属单位全体干部。
第三条 学时是为量化各类教育培训时间而设立的计算单位。为便于培训考核管理,人事部门应将干部参加各类教育培训的时间统一折算为学时。
第二章 学时要求
第四条 根据中央要求,行政机关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10学时,5年内累计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达550学时;其他干部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具有处级(或相当于处级)以上行政职务的干部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参照行政机关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要求执行;其他干部每年参加培训学习的时间不少于72学时。
第三章 教育培训形式与学时计算标准
第六条 组织调训班。组织安排的国内、国外脱产调训班,一般按每天6学时计算,其中上午3学时,下午3学时。调训班还利用晚上时间培训的,每晚一般按2学时计算。有主办单位出具培训学时证明的,按其注明的学时计算。
第七条 自选培训班。经人事部门同意,个人根据岗位工作和职业发展需要,自选参加集中培训班学习的,参照组织调训班计算学时。
第八条 专题讲座。经人事部门认可,围绕政治、经济、社会和相关专业热点难点等问题举办的专题讲座,一般按每个半天3学时计算。
第九条 集体学习。本单位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或经本单位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集体学习,一般按每个半天3学时计算。
第十条 自学指定书目。本单位人事部门指定自学书籍(教材),并组织考试考核的。根据书籍内容和难易程度,一般按每本书5-20学时计算。
第十一条 网络培训。经本单位人事部门认可的网络远程培训,完成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按照网络课件的标准学时计算,没有注明标准学时的按照每门课程3学时计算。
第十二条 学历学位教育。在职参加与本职岗位工作相关的学历学位教育,并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在取证当年一般按180学时计算。
第十三条 实践锻炼。经人事部门认可,参加挂职锻炼、基层锻炼等实践锻炼的,按照每月10学时计算。
第十四条 组织调训是干部培训的主要形式,其他培训形式是组织调训的有效补充。干部应结合本人参加组织调训的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其他学习形式,但不得以参加其他形式的学习而拒绝参加组织调训。
第四章 审核登记
第十五条 个人申请。干部参加各类教育培训后,应主动向人事部门提供参加培训的毕(结)业证书、培训证明、考试考核合格证明等,申请学时登记。
第十六条 人事部门审核登记。人事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个人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学习内容、方式、学时、考试考核结果等。其中部管干部参加学习培训情况,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汇总申报,由部人事司审核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上级人事部门应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培训登记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不予认定培训学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
第十八条 部属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水利部颁布的其它教育培训管理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