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000/2006-00314 | 信息所属单位:移民司 | |
发布机构: | 水利部 | 成文日期:2006年06月18日 | |
名 称: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 ||
文 号: | 发改办农经[2006]1249号 | 发布日期:2006年06月21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发改办农经〔2006〕1249号)
2010年12月15日 来源: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 政策法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发改办农经〔2006〕1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便于各地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经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我们制定了《关于分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编制的要求》和《关于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以下简称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确保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顺利贯彻实施,维护移民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工作目标
(一)人口核定登记是贯彻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基础性工作,关系到政策实施的成败,关系到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社会稳定和长远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做好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二)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就是要将中央核定的各省(区、市)的扶持人数落实到具体村组或移民户。能够核实到人的,一定要核实到人;实行直补到人的,必须核实到人。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保障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实施。
二、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要求
(三)人口核定登记的对象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四)各省(区、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竣工或开工建设的水库移民扶持人数,以2006年中央与各省(区、市)共同核定确认的扶持人数为准,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在扶持期内,对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各省(区、市)自行决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扶持范围。
(五)人口核定登记要坚持以原始的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
1、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经竣工的水库,对于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扶持人口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人口为塞础,并考虑规划水平年到2006年6月30日的人口自然变化情况核定;对于没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扶持人口以搬迁时登记在册的农村移民人口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确定的农村移民人口为基础,并考虑工程竣工之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人口自然变化情况核定。
2、2006年6月30日以前开工并正在建设的水库,扶持人口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人口核定,其中2006年6月30日以前尚未搬迁的农村移民人口,按移民搬迁实施方案分年度核定。
3、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开工建设的水库,扶持人口按照实际动迁的农村移民人口核定,每年核定一次。
(六)各省(区、市)对水库农村移民进行核实登记时,下列人口不能核定登记人扶持人口: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后代;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
(七)人口核定登记要建档立卡,建立统一的登记表。能够核实到人的,要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应包括人口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与户主的关系、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等;无法核实到人的,要说明无法核实到人的原因,并以村组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应包括村组名称、扶持人数、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等。
(八)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要严格掌握政策,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在核定登记前,要将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移民户核定登记表要经移民户主签章认可,移民村组核定登记表要经所在村组签章认可;人口核定登记结果在上报前须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九)人口核定登记结果要自下而上逐级汇总。汇总成果应由组、村、乡、县、市各级负责人分别签章认可。各省(区、市)还应以水库为单位汇总人口核定登记成果。对于跨省水库的人口核定登记,相关省(区、市)要相互协商,确保人口核定登记“同库同策”。
(十)各省(区、市)应于2006年8月底前完成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其中试点单位应在7月前完成,并将人口核定登记汇总成果报水利部备案。
三、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一)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以县级人民政府为基础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明确专门的机构牵头组织开展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水库移民工作组,具体承担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十二)移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把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当作一件重要的任务来抓,抽调专门人员配合做好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移民所在村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积极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准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全力以赴配合做好本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十三)地方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人口核定登记机构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人口核定登记结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纠正或查处,防止徇私舞弊行为。
四、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保障措施
(十四)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成果质量要求高。各省(区、市)要按照上述原则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人口核定登记的具体办法,使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有章可循。
(十五)各省(区、市)要认真做好人口核定登记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准确把握政策界线,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为做好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十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保障人口核定登记的工作经费,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水利、电力、移民等部门以及工程建设管理、设计等有关单位要密切协作,积极配合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组开展工作。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引导移民群众积极参与,共同做好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十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人口核定登记工作顺利进行。要切实把好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质量关,严禁虚报移民人口,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要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