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000/2008-00496 | 信息所属单位:防御司 | |
发布机构: | 国务院 | 成文日期:2008年01月16日 | |
名 称: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申办指南 | ||
文 号: | 无 | 发布日期:2008年01月21日 |


(一)项目名称: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二)审批依据
1、《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通知》(国发[1988]74号)第五部分“就地避洪措施’’中第七项关于“公共设施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防洪避险要求”规定:蓄滞洪区内机关、学校、工厂等单位和商店、影院、医院等公共设施,均应选择较高地形,并要有集体避洪安全设施,如利用厂房、仓库、学校、影院的屋顶或集体住宅平台等。新建机关、学校、工厂等单位必须同时建设集体避洪设施,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防汛主管部门审批,不具备避洪措施的,不予批准。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1项
(三)实施机关
按照蓄滞洪区管理权限,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部门审批。
(四)审批条件
申请人资格条件: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蓄滞洪区内建设安全区(围村埝)、安全台(避水台)、避水楼房等避洪设施,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符合蓄滞洪区总体规划和防洪要求,满足《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50181—93[1998年版])的技术要求,避洪设施要采用安全、可靠的建筑结构形式,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蓄滞时避洪设施和人员的安全;
(2)避洪设施应选择距离主要道路较近、地势较高、较平坦、场地土质较好且易于排水的地区,避开进退洪主流区、深水区以及蓄洪期间漂浮物易于集中的地区,不影响正常的蓄滞洪功能;
(3)避洪设施规模要按照避洪人数、蓄洪方式、蓄洪历时等合理选定,集体避洪设施应设置必要的照明、通讯、卫生、供水等附属设施,满足避洪救灾要求;
(4)符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流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专项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五)审批时限: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再延长10个工作日。
(六)数量
根据具体项目申请情况及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决定。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需提供材料: (一式三份)
1、申请文件。建设单位申请时直接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内容应包括申请缘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地址、电话、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避洪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有关图纸(包括项目所在蓄滞洪区的位置图、总平面图、纵剖面图、地质剖面图等有关图纸);
4、避洪设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5、占用蓄滞洪区土地情况及该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工程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
6、占地、移民、补救措施等与有关部门、地方和居民达成的协议或文件;
7、其它有关材料。
申请的材料要规范,符合公文办理有关要求。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
见附件。
(九)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