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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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建设〔2022〕78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和人员: 

  为加强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管理,规范造价执业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等规定,水利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实施一级、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要求,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证书全面实行电子化。 

  水利部以水利部公告2022年第6号开展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工作,与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联合发布《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证书》(C 0291—2022)标准(见附件1),制定了水利部电子证照系统〔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证书〕应用推广工作方案和省级对接技术方案(见附件2、3)。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工作,依法依规制定注册事项服务指南和审查工作细则,依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电子注册服务,积极推行“网上办”“随时办”“不见面办理”,尽快开展注册工作,全面应用注册证书电子证照。 

  二、规范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执业活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水利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配备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岗位应当按需要配备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资质认定、信用评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建设管理,以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中涉及造价执业活动的,应当按要求审查、考核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配备情况,查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对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水平能力、执业情况等进行检查。 

  三、加强对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 

  按照水利部《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水建设〔2021〕334号)要求,水利部归集全国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信息,依托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建立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信用档案,促进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出租出借注册证书、出具虚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本单位或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作出的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信息逐级报送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应予注销、撤销注册或吊销注册证书、责令停止执业的,应当按要求提请水利部或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水利部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部门各单位在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管理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

水利部办公厅 

2022年3月25日 

作者:    责编: 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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