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取消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核发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字体:      】     打印     2018-01-04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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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核发事项。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加强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政许可取消后的工作衔接

  自《决定》颁布之日起,水利部不再受理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核发事项。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已批准的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自动注销;采购和使用启闭机设备,不再要求生产企业提供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

  二、关于行政许可取消后的后续监管措施

  1.完善技术标准体系。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启闭机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安装质量标准。

  2.强化企业质量责任。启闭机生产企业和安装企业依法对产品质量和安装质量负责。

  3.加强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完善水利工程启闭机安装和运行管理相关规定,落实项目法人和运行管理单位的责任。明确启闭机进场安装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安装后必须进行试运行前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试运行;使用运行期间必须定期进行检查测试,发现问题整改后方可继续使用。

  4.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水利工程启闭机数据库和生产、安装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建立水利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信息档案的联动和联合惩戒机制。实施“黑名单”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

作者:    责编: 胡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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