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2017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的通知

【字体:      】     打印     2017-08-08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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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14〕351号),经研究,决定于2017年8-9月开展2016-2017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以下简称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考核内容

  考核2016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各地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情况,包括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和水利建设质量工作项目考核两部分,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详见《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2017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办建管〔2017〕72号)。

  三、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由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统一组织实施,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承担相关工作。

  (一)自我评价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和《2016-2017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结合本地区水利建设质量工作特点,编写2016-2017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情况自评报告(自评报告提纲见附件1),并填写《2016-2017年度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管在建工程项目情况表》(见附件2),于2017年8月15日前报水利部。

  (二)实地核查

  水利部组建14个考核组,于2017年9月20日前完成实地核查工作。考核组由1名组长、3名专家和1名联络员组成,组长由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和各流域机构有关负责同志担任,专家从各地推荐的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专家库中抽取,联络员由组长单位选派。考核组组长单位及考核地区详见附件3,具体组成人员和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考核组结合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评情况和现场检查情况,填写《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评分表》(见附件4)和《水利建设质量工作项目考核评分表》(见附件5),形成考核评价报告和“一省一单”的整改意见,提出考核建议等级,于9月30日前报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项目考核抽查的4个水利建设项目,包括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实施的1-2个重点项目和由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2-3个项目。所抽查的项目,由考核组根据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在建项目清单中随机抽取,2015-2016年度实地核查时已抽取的市(县)和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

  (三)结果认定与发布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会同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水利部审定后通报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列入对省级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的指标体系,在2016-2017年度考核中将继续直接采用水利部水利质量工作考核结果,并将分值由5%进一步提升至6%。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考核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各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考核工作的联系部门和联系人(见附件6),并于8月15日前报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二)严格考核纪律

  各考核组要坚持原则,严格对照标准开展考核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做到廉洁自律。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三)完善考核专家库

  为确保考核工作客观公正,同时加强各地水利建设质量工作的交流,请各流域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2名、各计划单列市推荐1名建设管理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骨干(高级职称或副处级以上)担任考核专家,于8月15日前将推荐表报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见附件6)。考核专家参加实地核查的差旅费用由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承担。

  五、联系人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胡忙全  夏明勇

  电话:010-63202711  63202807

  传真:010-63202685

  邮箱:zxzl@mwr.gov.cn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韩绪博  李守通

  电话:010-63204035  63204079

  传真:010-63204321

  邮箱:jianshechu@mwr.gov.cn

作者:    责编: 王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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