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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河长制省级会议制度(试行)
      2017-08-24 10:44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切实加强对河长制工作的领导,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建立山西省河长制省总河长会议制度、省级河长会议制度、河长办联席会议制度。 

      一、省总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省总河长会议由省总河长或副总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省级河长,省级河长对口副秘书长,设区市总河长、副总河长,省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省总河长、副总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或年底召开。根据工作需要,经省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省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确定召开。 

      第四条 会议主要事项:研究决定河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工作目标和考核方案;研究河长制工作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经省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省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议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各省级河长牵头调度,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省直有关单位及市、县(市、区)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承办。 

      二、省级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省级河长会议由省级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省级河长对口副秘书长、有关市河长,省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省级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会议按程序报请省级河长确定。 

      第三条 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省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专题研究所辖河湖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重点、推进措施;研究部署所辖河湖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省级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省级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四条 会议议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各省级河长对口副秘书长牵头调度,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省直有关单位及市河长、县(市、区)河长承办。 

      三、河长办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由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主持召开。出席人员有:省直有关单位负责人。 

      第二条 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具体时间由省河长制办公室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不定期会议。 

      第三条 会议由省河长制办公室或省直有关责任单位提出,报请省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召开。 

      第四条 会议主要任务:贯彻落实省总河长会议和省级河长会议工作部署;协调推进河长制工作;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督导河湖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研究报请省总河长和省级河长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等。 

      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审定后印发。有关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告省总河长、省副总河长和省级河长。 

      第五条 会议议定事项由省直有关单位按任务分工分别落实。 

      第六条 省河长制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加强对省直有关单位落实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察,并就落实会议议定事项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总河长、省副总河长和省级河长报告。 

    责编:李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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