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信息公开、信息通报和信息共享工作,提高信息资源利用效率,服务和支撑河长制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公开原则
依法公开、诚实守信、注重实效、服务公众、有利监督。
第二条 公开内容
1.与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相关的政府、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2.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年度计划、重点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3.各级河长名单、河长职责、河长工作动态、河湖管理保护落实情况;
4.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发布:
1.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2.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4.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5.与推行河长制工作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工作正常进行或公平公正的;
6.其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
第四条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内容,应当根据其特性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1.当地政府信息公开网、政府门户网站、行业主管部门网站以及互联网上的其他政府网站;
2.政府公报、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或政务微博;
3.报刊、广播、电视等主要新闻媒体;
4.信息公示牌、微信公众号、电子信息屏、电子触摸屏等;
5.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五条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2O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二、信息通报制度
第一条 通报范围和内容
1.省直有关单位和市、县(市、区)对有关省河长制推进工作、重要部署落实情况;
2.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进展、存在突出问题情况;
3.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
4.危害河湖保护管理和推行河长制工作过程中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
5.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第二条 通报实施主体和形式
信息通报实施主体为各级河长制办公室,主要采用公文、联席会议、网站、主要媒体等形式。
第三条 通报频次
1.原则上每个季度通报1次,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通报;
2.重要的工作调度、工作进展以及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适时通报。
第四条 通报程序
由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拟定,并经同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审签之后印发。
第五条 整改要求
1.省直各单位和各市要根据自身职责,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2.对于通报的内容,要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一般问题在通报印发后3日内提出整改方案,7日内完结处理;重大问题30日内完结,确实不能按时完结的,要说明具体原因。
3.通报问题完结处理后的7日内,要将整改报告报同级河长制办公室,并报上一级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三、信息共享制度
第一条 基本原则
1.资源共享,互惠互利;
2.方便快捷,及时准确;
3.规范有效、及时完整;
4.合法使用、保障安全。
第二条 共享内容
1.国家层面安排部署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文件精神;
2.各地推行河长制工作安排部署及各地动态;
3.相关媒体关注、工作简报、图片报道等;
4.在推行河长制工作实践中的创意创新、新思路、新典型。
第三条 实现途径
在山西水利网及各市水利网,开辟“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专栏”,及时发布信息。同时利用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河湖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条 严格信息发布程序
各地河长制相关信息由同级河长制办公室审核后发布,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五条 定期汇总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定期汇总统计各地信息共享情况,并将统计结果报上一级河长制办公室。
四、依法依规追责
在具体工作中违反本制度,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和工作被动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