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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试行)
      2017-08-24 10:42  

      为及时掌握全省推行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河长制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信息报送原则 

      (一)及时性。重要信息要早报快报,早发现、早整理、早收集、早报送。紧急信息报送应直呈直报。 

      (二)准确性。信息内容要坚持实事求是,表述、分析务求准确,做到内容真实,数据精确。 

      (三)实效性。信息通报以服务领导科学决策、推动工作落实为目标,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信息保障服务。 

      第二条 信息报送主体 

      各市河长制办公室,省直有关单位。 

      第三条 报送内容 

      (一)月报和简报。 

      月报内容:要及时统计汇总本市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实施方案的编制、河长及河长制办公室设立、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河长制运行情况、河长制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等,并填写进展报告表,提出进展情况报告。 

      简报内容:各市、各有关部门推行河长制过程中的基层动态、典型做法及先进经验等可通过简报形式予以报送。具体包括: 

      1.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等工作推进情况; 

      2.河长制重要工作进展、阶段性目标、成效成果; 

      3.河湖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特色和亮点; 

      4.反映本市、本部门河长制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意见。 

      (二)报送时间 

      每月5日前(逢节假日则提前报送)每一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向上一级河长制办公室报送月报,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表和书面报告(含电子版)报送上一级河长制办公室,各市河长制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河长制办公室。 

      简报原则上一月一报,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汇总上报至省河长制办公室,省河长制办公室汇总后择优编发,并抄送各有关单位。 

      第四条 重要信息专报 

      (一)专报内容 

      包括省直有关单位和各市推行河长制工作过程中的重大工作进展、重要情况反映和重点工作动态及其他需要立即报告省委、省政府和省总河长、副总河长、省级河长的工作信息,需专报省委、省政府的政务信息。具体包括: 

      1.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措施和工作部署; 

      2.省总河长、副总河长、省级河长批办事项; 

      3.河湖保护管理和推行河长制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4.跨流域、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协调问题; 

      5.反映地方创新性、经验性、苗头性、问题性及建议性等重要政务信息; 

      6.主要媒体、新闻网络反映的涉及河湖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的热点舆情信息; 

      7.其他专报事项。 

      (二)信息专报方式 

      专报实行一事一报。省直有关单位和各市要将重要、紧急的河长制相关政务信息第一时间整理上报至省河长制办公室。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信息的整理选取、编辑、汇总、上报。严禁迟报、漏报、瞒报。涉密信息的报送,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五条 定期汇总 

      省河长制办公室定期汇总统计各市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并将结果通报省直有关单位和各市河长制办公室。 

      第六条 依法依规追责 

      在具体工作中违反本制度,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和工作被动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责编:李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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