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领导讲话
  • 重要动态
  • 制度方案
  • 河湖长谈
  • 基层实践
  • 媒体聚焦
  • 工作简报
  •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报道 > 工作专题 > 全面推动河湖长制有名有实 > 制度方案 > 工作制度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出台的工作制度  
    山西省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
      2017-08-24 10:42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加强对全省河长制工作的督察,制定本制度。 

      一、督察目的 

      及时全面掌握全省推行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各市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时间节点和目标任务要求积极推行河长制,确保全省河长制工作顺利进行。 

      二、督察内容 

      (一)河湖分级名录确定情况。各市根据河湖的自然属性、跨行政区域情况以及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影响等因素,提出由市级负责同志担任河长的河湖名录,县、乡级领导分级担任河长的河湖名录。 

      (二)实施方案制定和落实情况。各市全面推行河长制情况包括:实施方案制定情况、印发时间,工作进度、阶段目标设定、任务细化等。各市要指导、督促所辖县(市、区)出台本级实施方案,并由各县(市、区)做好任务落实。 

      (三)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包括市、县、乡三级河长体系建立情况,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设立及运行情况,市县两级河长制办公室设立及工作人员落实情况;河长公示牌的设立及监督电话畅通情况。 

      (四)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河长会议制度、信息报送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察制度、工作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工作验收制度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河长制主要任务实施情况。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实施情况;信息公开、宣传引导、经验交流等工作开展情况。 

      (六)整改落实情况。河长办和相关单位在督察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具体督察内容可根据各地河湖管理和保护实际情况有所侧重。 

      三、组织形式 

      由省河长制办公室牵头,省直相关单位参与,组成督察组,对各市委、市政府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督察。省河长制办公室具体负责督察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四、督察时间和方式 

      (一)督察时间。由省河长制办公室根据各市工作开展情况确定。对工作滞后或存在问题的市,开展专项督察。 

      (二)督察方式。督察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采取座谈交流、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具体包括听取市级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汇报,与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和公众交流座谈,查阅河长制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相关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河湖现场等。通过督察,深入了解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等。实地查看地点以随机抽取确定为主。 

      (三)督察报告和意见反馈。督察结束后,督察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督察报告,报省河长制办公室。同时,按照一市一单的方式,将发现的问题及建议反馈各市。对省管的七条主要河流及黄河山西段保护管理中发现的重要问题,按照一河一单的方式,报告相应河长。 

      对于反馈各市的问题,实行督办制度。督察组将各市的问题及建议交办各市后,负责对各市的整改情况进行督办。各市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整改,并及时向省河长制办公室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一步安排反馈省河长制办公室,并抄送省直相关单位。 

    责编:李姗 

    京ICP备14010557号 主办:水利部河湖管理司 网站联系电话:010-63202558
    政府网站标识码:bm20000001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40号
    进入无障碍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