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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试行)
      2017-08-24 10:40  

      为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及时全面掌握全省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河长制工作全面落实,根据《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问责 

      (一)考核对象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二)考核原则 

      开展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按照年初制定的河长制工作目标制定考核方案,确定考核内容和重点。对各市河长制工作专项考核,由省河长制办公室组织,省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考核内容 

      1.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推进河长制工作年度工作目标等文件所制定的主要任务完成情况。 

      2.综合治理工作。包括河长制组织体系、政策制度、年度计划、问题处置、督导检查、信息报送、工作台账等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四)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采取工作汇报、现场检查、查阅台账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考核前,被考核对象应牵头组织对照标准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做好考核准备工作。 

      考核项目主要包括:河长制制度落实情况(30分)、河长履职情况(30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30分)、日常工作配合度评价(10分)(考核细则待定)。 

      (五)考核程序 

      1.制定考核方案。根据年初制定的河长制工作目标,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报省总河长会议研究审定。主要包括:考核指标及权重、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计分方法及时间安排等。 

      2.开展年度考核。根据考核方案,由省河长制办公室组织,省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考核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间采取交叉考核。 

      3.公布考核结果。计算各市、县(市、区)单个指标的分值和综合得分,由省河长制办公室汇总,并报省总河长和省副总河长批准后,公布考核结果。 

      (六)考核结果运用 

      1.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90分(含)以上为优秀,60分(含)至8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2.年度考核排名倒数第一且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河长,由上一级河长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年度排名倒数第二且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河长,对其发出预警提示。 

      3.对连续3次考核排名后两位且有一次考核不合格的河长,实行“一票否决”,建议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并在两年内不予提拔重用;对连续2次考核排名后两位且有一次考核不合格的河长,予以通报批评,并由上一级河长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4.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市、县(市、区)及省直有关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省河长制办公室书面报告。 

      5.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用与问责的重要依据,作为省直有关单位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6.考核结果抄送组织、人事、财政、考核办等有关单位。 

      (七)责任追究 

      1.被考核对象对在河长制工作考核中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任用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2.实行河长制工作考核责任终身追究制,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3.做出责任追究的机关及部门,一般应当将责任追究决定向社会公开。 

      4.责任追究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责任追究对象原有待遇,不影响评优评先和提拔任用。 

      二、激励制度 

      (一)表彰原则 

      1.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 

      2.公开、公平、公正; 

      3.遵循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4.坚持“少而精”,严格控制评选范围、标准、条件、比例、名额,确保奖励表彰的先进性、代表性和创造性。 

      (二)表彰范围 

      包括集体和个人。集体指全省范围内的各市、县、乡政府;个人包括河长和自然人,河长指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级河长。 

      (三)表彰类型 

      表彰类型包括“河长制工作先进集体”、“优秀河长”和“优秀个人”。 

      (四)评选条件 

      表彰结合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进行,原则上三年一次。 

      1.“河长制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对近三年任意两个年度考核为优秀且另外一个年度考核为合格或以上的,按三年总分高低进行排序,对得分排在前2名的市、前5名的县(市、区)和乡政府予以表彰。 

      2.“优秀河长”评选条件:近三年任意两个年度考核为优秀且另外一个年度考核为合格或以上的市、县(市、区)乡各推荐1和5名优秀河长,其中推荐的县级河长数量最多不得超过2名。 

      3.“优秀个人”评选。对在推行河长制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相关人员,由各相关部门和各市推荐,全省不超过5名。 

      (五)表彰程序 

      1.根据近三年的考核结果,由省河长制办公室确定拟表彰集体。 

      2.对符合表彰条件的“优秀河长”和“优秀个人”,采取由乡(镇、街道)到县(市、区)、由县(市、区)到设区市、由设区市到省的形式,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上报先进材料、提出推荐意见,逐级上报,由省河长制办公室初审提出拟表彰人选。 

      3.省河长制办公室将拟表彰集体及人选的相关材料报省级河长会议审议通过。 

      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河长制办公室对拟表彰集体及人选名单进行初审,在全省范围内公示并报省政府审定后予以表彰。 

      5.经省政府批准的表彰名单,由省河长制办公室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六)奖励形式和标准 

      省政府向受表彰的集体授予“河长制工作先进集体”荣誉奖牌,向受表彰的个人授予“优秀河长”、“优秀个人”荣誉证书并奖励人民币2000元。奖励经费从省级水利经费中支出。 

      (七)表彰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政府决定撤销其表彰。 

      1.弄虚作假,骗取表彰的; 

      2.申报表彰时隐瞒严重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表彰的其他情形的。 

      撤销表彰,由获得者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河长制办公室提出,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河长制办公室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对被撤销表彰的个人,收回其奖牌和证书,并追回奖金。

    责编:李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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